作者: 紀桂平 【本書體例】
一成衣工,妻早死,家止一女,頗有姿色。父每出門,輒閉戶樓居操針線。里中惡少,爭艷羨之,而無隙可乘。
一日,其父晚歸,見門大開,呼女不應。登樓見女斃于凳,雙手以女裹足布縛緊,下衣弛下。地下有人舌半截。女吭有扼痕,分明因奸斃命。
情急控縣。官驗訖,簽捕斷舌者。
邑廟祝,見一人伏香案下,口血淋漓。問之,搖首不能言。適捕役跡至,解官刑訊服,案定。
后署任官,細閱案情,大疑。謂行奸必先調奸,調奸必先親嘴。今舌被女咬斷,其人定負痛逃走,何由再行縛凳奸斃?此中情節,必非一人,兇手亦斷非斷舌者。出諸禁,杖而釋之,另緝兇手。日日審問板凳腳帶,觀者如堵。
一日,懸牌復審。先約會武營:“俟人眾挨擠不開時,我若閉門,即為我升炮,坐鎮頭門,俟我逐一放出,不可走漏一人。”審至日中,忽然炮響門閉,人皆不知為何。令曰:“我為人命案件,不得已夾凳鞭布。昨夜神明告我,今日兇手可獲。命差役將裹腳布,系于兩楹,欲出者,以手扶布,自東至西,始準放出。若兇手著布,布即絞住不能脫。”觀者俱立在一邊,以次扶布而出。內有二人,身未近布,手已驚顫不定,喝令拿下。
先是,邑有某役,頗有才干。令密問此案:“汝心中頗有可疑之人乎?”曰:“他無所疑,惟城外某二人,年少游蕩,日在城隍廟前賭錢,或入館飲酒,彼此不稍離。自此女死后,數日不見。后斷舌者認供入監,二人復出。可疑惟此,然無確據。”令恐冤誣,不肯妄拿。故于是日探知二人亦來同觀,遂命放炮閉門。及見二人神情可疑,始命拿下。果一訊而服。
緣是日有貨郎過女門,女下樓買線,論價取錢。斷舌者,亦少年也,乘女取錢時,掩入門內。及女閉門上樓,驀出求歡,摟抱親嘴。女忿嚼其舌,負痛急下樓,開門遁去。后二少年經過,見門半敞,側身入,虛無人聲。及上樓,見女呆坐如癡,摟而求歡。女大呼,于是一人掩其口,一人解女裹足布,縛于凳輪奸。訖,慮女號呼,扼吭而斃之。一一實吐不稍諱,案遂定。二人咸正法。
聞署任者,乃袁公枚也。
(選自《志異續編》)
有一個裁縫,妻子死的早,家里只有一個女兒,長得很漂亮。父親每次外出,她就把門關好到樓上做針線活。鄉里那些行為不端的少年,無不為她的美色所動,但卻找不到機會。
一天,父親很晚才回來,看見門大開著,叫女兒也沒有人應。到樓上看見女兒死在凳子上,雙手被女兒的裹腳布緊緊地捆著,褲子脫落在地上,地上有半截舌頭,女兒的喉部有被掐扼的痕跡——分明是被人強奸后殺害了。
案情緊急,他立刻報告縣里。縣官檢查了現場后,即簽發逮捕斷舌者的命令。
縣里看管廟的人,看見一個人伏在香案下面,口里鮮血淋漓,問他怎么回事,他搖著頭說不出話來。正好搜捕的人到了這里,當即就將他抓到了官府,經過拷打訊問,他供認了。這個案子便這么定了。
后來新縣令上任,仔細查閱案情,產生了很大的懷疑。認為實行奸淫必定先對女子調戲,調戲必定先親嘴。現在舌頭被女子咬斷,那個人必定因為痛而逃跑,怎么會再將女子捆綁在凳子上奸污,并且把女子殺死呢?做這些事情,一定不是一個人,兇手也絕不是斷了舌頭的人。于是便把斷舌的人從牢中提出來,用棍子打了之后就把他釋放了。另外緝拿兇手,并且每天審問板凳和腳布,引來很多的人觀看。
一天,掛出牌宣布要復審板凳和腳布。事先告訴武官:“等人多擁擠不開時,我如果關上門,就馬上為我鳴炮,看守第一道門,等我一個人一個人地放出,不可讓一個人漏掉”。審問到中午時,忽然響起炮聲,大門也關上了,來觀看的人都不知道這是怎么回事。縣令發布命令說:“我為了這個人命案子,不得已才來審問板凳和腳布。昨天晚上神明對我說,今天可以抓住兇手。我讓差役將裹腳布拴在兩根柱子上,要出去的人,用手扶著布,從東到西,才準許出去。如果是兇手摸著,布就會纏絞住他,擺脫不掉。”觀看的人都站在一邊,按著次序扶著布出去。其中有兩人,還沒有接近布,手已發起抖來。縣令喝令把他們捉拿下。在這之前,縣里有一個差役,頗有些才干,縣令曾向他秘密地詢問此案:“你心中有值得懷疑的人沒有?”差役說:“別人都沒有什么可懷疑的,只有城外有兩個人,年紀輕輕,各處游蕩,每天不是在城隍廟前面賭錢,就是下飯館喝酒,兩人總是在一起。自從這個女子死后,好多天沒有見到他們,后來斷舌的人認供被關進牢房,這兩人才又出來活動。可疑的就是這兩個人。”但是沒有確鑿的根據,縣令恐怕冤枉無辜,不肯隨便去捉拿。所以,在那一天打聽到這兩人也要來觀看,于是命令放炮關門。等看見兩人神情可疑,才命令捉拿住他們。果然,只審訊一次,他們就認罪了。
原來,那一天有個貨郎從女子門前經過,女子下樓買線,講好價回去取錢。斷舌的那少年,乘女取錢時,偷偷地藏進了門內。等到女子關上門上了樓,他突然跑出來向女子求歡,摟著女子親嘴,女子憤怒地咬掉他的舌頭,少年痛疼難忍,急忙下樓,打開門逃跑了。后來這兩個少年經過這里,看見門半開著,側著身子進去了,一點聲音也沒有。上樓后,看見女子呆呆地坐著,就摟抱著女子求歡,女子大聲呼喊,于是其中一人捂住她的嘴,另一個解下女子的裹足布,把她捆綁在板凳上。他們將女子輪奸后,恐怕女子呼叫,就掐她的喉嚨,將她弄死了。這些情況,兩人都一一招認不諱。案子于是定了下來,兩人都依法處決了。
聽說這位后任縣令,就是袁枚。
本文用生動的敘述和描寫,詳盡地介紹了清代一個“強奸斃命”案件前后處理的過程。作者雖然只字未加評論,但他的褒貶是很清楚的,我們從中受到的啟示也是深刻的。
原任縣令檢查了犯罪現場,即判定“斷舌者”是兇手,并實施了拘捕。這是多么輕率、不負責任的態度啊!他雖然沒有有意袒護一方的動機,但這種主觀臆斷,結果只能使真正的兇手消遙法外。
相比之下,那位“后署任官”就高明多了。從文章看,至少有三點是值得稱道的:
一是善于分析案情,發現問題,進而果斷地推翻原判。他從“行奸必先調奸,調奸必先親嘴”這個流氓犯罪的特點出發,說明“斷舌”乃是“調奸”所致;繼而又依據生活常識,進行合理聯想:“其人定負痛逃走,何由再行縛凳奸斃?”這就令人信服地排除了“斷舌者”“行奸”的可能性。最后,他又綜合分析了犯罪現場的復雜情況,作出了此案“必非一人”所為的正確判斷。在這樣實事求是的分析、論證的基礎上,他果敢地推翻原判,把“斷舌者”釋放了——不過,在釋放之前,讓這個行為不規的少年吃了點棍棒之苦,這是必要的。
二是向知情人作深入調查,從而取得破案的重要線索。后任縣令為了“另緝兇手”,曾暗訪“某役”,詢問“可疑之人”。這位下屬的確“頗有才干”,他的觀察甚為仔細,分析更是切中要害。他所提供的線索,為后任縣令制定計謀,最后捉住兇手,起了決定性的作用。
三是針對罪犯心理,巧施小計,一舉成功。兇手既是“解女裹足布,縛于凳輪奸”,對于其作案用物必有某種特殊的敏感,加上縣令先用鬼神顯靈的迷信觀念加以恐嚇,其見到系在柱子上的“女裹足布”后,必與常人作出不同的反應:“身未近布,手已驚顫不定”。這就無異于讓兇手不打自招了。這一招實在是高明。看來,后任縣令對罪犯心理學還是頗有一些研究的。
這位高明的后任縣令是誰呢?文章的最后告訴了我們,是清代大學者袁枚。袁枚是乾隆進士,退隱前,曾任江寧等地知縣。不知他是在什么地方當知縣時做的這么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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