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18世紀法國杰出的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的一部主要著作,1748年出版。這是作者用25年左右時間寫成的一部綜合性的政治學著作,為新興資產階級提出了進步的社會理論。此書出版后,轟動一時,不到兩年印刷和發行了22版,又有許多外文譯本,同時也引起了反動統治階級和教會的異常嫉恨,將其列為禁書。該書在我國1913年有嚴復的中譯本,書名為《法意》,對我國資產階級啟蒙運動有重大影響。1961年張雁深根據法文原本另行翻譯,由商務印書館出版。
全書共六卷三十一章。第一卷論述一般法的含義,進而論述社會中法律的定義、法律和政體的關系、政體的種類和它們各自的原則。第二卷論述法律和防預力量、攻擊力量的關系,政治自由和分權學說、英國的范例。第三卷關于地理環境與政法關系的學說及各種推論。第四卷論述法律和商業貿易、人口的關系。第五卷論述法律和宗教的關系。第六卷記述羅馬和法國法律的變革,關于封建法律的學說等。本書雖然主要是一部政治學和法學著作,但它的內容廣闊、豐富,幾乎涉及社會歷史領域的各方面問題,可以說是一部社會科學的小百科全書。
作者從“法”的精神出發來建立他的社會政治理論體系。他認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有從其本性派生出來的“法”,即客觀規律。他明確指出:從最廣泛的意義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在這個意義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們的法,物質世界有它的法,獸類有它們的法,人類有他們的法。任何事物都受他們的法支配,法或規律是世界萬物的主宰。他雖然也承認上帝存在,但上帝的一切行動都受規律制約,必須按“法”行動。這樣作者以自然神論形式肯定了物質世界及其規律的客觀性和永恒性。他明確指出,現實世界是由物質的運動形成的,它的運動必定有不變的規律。作者這種自然神論的世界觀就是其社會學說的理論基礎。他認為人類社會的法就是人的理性,各國法律是人類理性在特殊場合的適用。好的國家制度應當符合人類的理性,處理好各種社會因素的關系,非常適合于該國人民。他特別強調政體的性質和原則對國家的各項法律制度的作用,認為歷史上存在有三種政體: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他反對封建專制政體,宣揚英國的君主立憲政體。書中提倡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學說,認為這些權力必須由議會國王、法官分別掌握,彼此分工,互相制約,才能實現“法治”。書中用了大量篇幅論述了法律、社會政治制度與地理環境的密切關系。作者認為,氣候、土壤和地域這些自然條件,對一個民族的性格、感情、道德、宗教、風俗和法律,以至一個國家的政體,都有著直接的巨大影響。作者片面夸大了地理環境對社會歷史發展的作用,成為資產階級地理學派的創始人。但是作者在書中個別地方也猜測到經濟因素對社會制度演變的重要作用。如在論述早期法國封建制度的產生和演變時,強調了土地這一生產資料的占有和分配,對于封建君主國的建立和封建法律制度的演變起了重大作用。
該書當時被資產階級稱為“理性和自由法典”,對資產階級革命和資產階級憲法有重要影響。書中關于分權和法制的理論被歐、美資產階級國家所廣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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