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建國以來頒布的第三部憲法,又稱斯大林憲法,反映了蘇聯社會主義事業和社會生活的巨大變化,標志著社會主義基本建成。1918年7月,全俄蘇維埃第五次代表大會通過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這是第一部蘇維埃憲法。1922年12月,根據列寧的提議,蘇維埃各族人民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礎上成立了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簡稱蘇聯)。當時的加盟共和國有俄羅斯、外高加索、烏克蘭和白俄羅斯。1924年1月,全蘇第二次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蘇聯憲法,這是第二部蘇維埃憲法。1924年以來十多年間,蘇聯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取得巨大成就,蘇聯社會生活發生重大變化:經過兩個五年計劃,完成了社會主義工業化和農業集體化,蘇聯已成為具有獨立、完整的工業體系的社會主義工業強國;社會主義體系在一切經濟部門中獲得完全勝利,城鄉資本主義經濟成分已不再存在;地主階級、城鄉資產階級等剝削階級已被消滅,社會上只存在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和勞動知識分子;國內六十個兄弟民族關系融洽,參加蘇聯的共和國不斷增加,到1936年已有十一個加盟共和國。由于上述深刻變化,需要及時制定新的憲法。1935年2月全蘇第七次蘇維埃代表大會決定修改1924年憲法,成立了以斯大林為首的憲法委員會負責草擬新憲法。1936年6月公布新憲法草案,交全民討論。
1936年11月26日,全蘇非常第八次蘇維埃代表大會開幕。斯大林作了《關于蘇聯憲法草案》的報告。12月5日,大會逐條通過了新憲法,并宣布12月5日為蘇聯全民的節日——憲法節。新憲法分十三章一百四十六條,其主要內容是:蘇聯國家的性質為工農社會主義國家,它的政治基礎是勞動者代表蘇維埃,全部政權屬于工農勞動者;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是蘇聯最高蘇維埃,由具有平等權利的聯盟蘇維埃與民族蘇維埃組成,兩院聯席會議選出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和人民委員會;蘇聯的經濟基礎是生產資料社會主義所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兩種形式;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確認勞動為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盡的義務和光榮事業;允許個體農民和手工業者小規模的私有經濟,法律保護個人財產權和公民個人財產的繼承權;凡蘇聯公民,不分民族和性別,一律平等,皆享有勞動權、休息權、受教育權,年老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時享受物質保證權,享有言論、出版、集會和游行示威等自由,人身不受侵犯;一切公民必須履行遵守法律和勞動紀律、履行社會義務、遵守公共生活準則、愛護公共財物、保護和鞏固社會主義所有制、服兵役和保衛祖國等莊嚴義務;關于選舉制度,取消了過去有關資本家、舊官吏、警察、僧侶等人沒有選舉權的限制,以直接選舉代替多級選舉,各級勞動人民代表蘇維埃實行普遍、直接、平等和無記名投票選舉方式,每個蘇聯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蘇聯1936年憲法的頒布,是蘇聯政治生活和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大事,它用法律的形式把蘇聯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取得的成就以及蘇聯社會生活發生的變化固定下來,標志著社會主義已在蘇聯建成,極大地鼓舞了蘇聯和世界革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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