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康熙年間隨著清王朝封建政權的鞏固和思想文化統治的加強,散文創作中的復古明道之說漸興,以維護封建統治為基本目的桐城派散文得到發展。桐城派由康熙時的方苞開創,后有劉大櫆、姚鼐等人師友相承推波助瀾,形成一個影響很大的文學復古運動。方苞(1668-1749),字靈皋,號望溪,安徽桐城人,康熙年間進士,清代著名散文家。他論文主張通經明道,繼承孔、孟、程、朱的道統,尊六經、語、孟、《左》、《史》、唐宋八大家乃至于明代歸有光文統,把文統與道統的統一作為文的最高標準;講究義法,主張散文應表現儒家思想,宣揚圣道倫常、人倫風化(義);講求寫作的形式技巧,文章的轉折波瀾和選詞用語,并向古人學習(法)。“義法”之論深受桐城派其他作家推崇,方苞也因此被推為桐城派始祖。但其“義法”之論根本用意在于為圣道立言,為封建統治服務,寫作方面也更注重于形式技巧和法古,因此所謂“義法”本質上是舊義舊法,其所提倡的散文與八股文也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劉大櫆(1698-1779),字才甫,一字耕南,號海峰,安徽桐城人,師事方苞,又受姚鼐推崇,成為桐城派的中堅人物。他論文繼承方苞的“義法”之論,但更側重于“法”。認為義理雖然重要,但只是寫文章的材料:“義理、書卷、經濟者,匠人之材料也。”而方法和技巧才是寫好文章的關鍵:“神氣音節者匠人之能事也。”他之所謂“法”主要指文章的音節字句、抑揚高下和啟承轉合等技巧,認為這些技巧須向古人學習方可得到,認為:“古人文字最不可攀處,只是文法高妙!”,“古人文章可告人者惟法耳。”不僅如此,劉大櫆還以“神氣”之說來補充方苞的“義法”之論,認為“行文之道,神為主而氣輔之”。他具體說明了神氣、音節與字句之間的關系,認為:“神者,氣之主;氣者,神之用。”“神氣不可見,于音節見之;音節無可準,以字句準之。”這樣,劉大櫆便將方苞的“義法”之論又推進一步,為桐城派文論奠定了更堅實的基礎。
姚鼐(1731-1815),字姬傳、夢谷,號借抱,安徽桐城人,乾隆年間進士,選翰林院庶吉士,歷任山東、湖南方試主考官、會試同考官,參與修纂《四庫全書》。辭官后,曾主持江南紫陽書院和鐘山書院。清代著名散文家。他受業于劉大櫆,繼承方苞、劉大櫆的論文主張并加以發展,建立了桐城派古文的系統文論。他主張作文應“明道義,維風俗”,借散文創作來維護封建禮教。又主張義理、考證、文章三者兼備,“必兼收之,乃足為善”,認為三者“異趨而同為不可廢”,把文章的內容、作文的方法和文章的形式結合起來,使文章更好地為封建統治服務。他把文章的內容和形式作了精、粗之分,認為構成文章的因素有八種,其中“神、理、氣、味,文之精也;格、律、聲、色,文之粗也”。他也主張學習古人,但強調應從摹仿以至于創新,從形式及于內容,認為內容充實、言辭豐美的文章才是好文章。他把文章的風格作了剛、柔之分,認為風格多變而不離剛、柔二種。這樣,姚鼐便把散文創作的內容、方法、形式、風格等作了系統的論述,建立了桐城派系統的文論。
姚鼐之后有方東樹等人直接師承桐城派文論主張;而惲敬、張惠言等人雖承桐城派論文主張,但不拘泥于桐城派“義法”之說,成為桐城派的旁支,稱陽湖派。桐城派在清代是影響最大的散文流派,其影響直達于“五四”運動時期。
桐城派師友相承,自成體系。其散文以法古明道為特征,往往嚴謹雅潔,自成風格。從總結中國古代散文創作經驗的角度看,桐城派的論文主張有一定積極意義,但其以維護封建統治和封建禮教為目的,為封建階級服務的本質是不足取的。桐城派興盛發展之時,也受到了陳維崧、汪中等駢文作家的批評,在桐城派盛行之時,駢文也有中興之勢。到資產階級改良運動時期和“五四”新文化運動時期,桐城派的文論則受到了更深入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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