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藝審美分類創造·藝術分類原則
整個文學藝術包括多種不同的藝術種類,每一藝術種類中又可區分為多種不同的樣式。在中外美學史上,許多著名的文藝家、理論家,都曾對藝術種類和體裁的劃分問題作過種種論述,并把文藝分別劃分為不同的文藝類型,其中體現著各自的文藝分類的美學原則。
文藝分類的基本原則是文藝內容的物化形態的物質表現手段。
文藝是社會生活在作家、藝術家頭腦中反映的產物。當作家、藝術家把對現實的感受、思考和認識等主觀上的反映,轉化為可供人們欣賞的文藝作品時,就必須運用一定的物質手段、物質材料。任何文藝作品都不能離開一定的物質手段而成為可供欣賞的客觀審美對象,否則不能成為內容與形式相統一的藝術整體。文藝作品是人類審美感受的物質形態化,所以,以物化手段作為藝術分類的原則,才更符合藝術實踐過程,才能從本質上解釋多樣化的文藝形式和體裁的產生、形成和發展,才能從根本上合理地區分由于具體的物質手段的不同而造成的各種藝術樣式之間的差異,以及同一藝術種類中不同形式間的同中之異和異中之同。
所以,物化形態的物質手段,具有組織客體材料并使創作主體的審美意識變成物質性的感性存在,以及規范藝術表現體裁的特有功能。根據這樣的原則,可以把藝術大體上分為表情(現)藝術、造型藝術、綜合藝術、語言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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