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公為政既成
【原文】
正月之朝,五屬大夫復事[1]。桓公擇是寡功者而謫之[2],曰:“制地、分民如一,何故獨寡功?教不善則政不治,一再則宥[3],三則不赦。”桓公又親問焉,曰:“于子之屬,有居處為義好學、慈孝于父母、聰慧質仁、發聞于鄉里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明,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桓公又問焉,曰:“于子之屬,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于眾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賢,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桓公又問焉,曰:“于子之屬,有不慈孝于父母,不長悌于鄉里、驕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下比,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五屬大夫于是退而修屬,屬退而修縣,縣退而修鄉,鄉退而修卒,卒退而修邑,邑退而修家。是故匹夫有善,可得而舉也;匹夫有不善,可得而誅也。政既成矣[4],以守則固,以征則強。
【注釋】
[1]五屬大夫,參見上篇,齊國將邊鄙分為五個部分后相應設立的五個地方首長。
[2]謫(zhé):譴責。古代又指貶官。
[3]宥(yòu):饒恕,原諒。
[4]政:此指鄙野之政,與上篇都城之政不同。
【譯文】
正月初一朝見的時候,五屬大夫奉命匯報政事。桓公挑他們中政績差的人加以譴責,說:“劃定的土地和分配的百姓都是相同的,為什么只有你的功績差?教育不善,政事就不能得到很好的治理,一次兩次可以原諒,第三次就不能寬赦了。”桓公又親自過問他們的治理情況,說:“在你所管轄的屬里,發現平日施行道義勤奮好學、孝敬父母、聰明仁惠、在當地有一定好名聲的人,就應向上級報告。如果有這樣的人卻不報告,就叫埋沒賢明,要判處五刑之罪。”主管這方面事務的官員報告完畢后便退下。桓公又對他們說:“在你所管轄的屬里,發現勇敢強健、孔武有力的人,就應向上級報告。如果有這樣的人卻不報告,就叫埋沒賢能,要判處五刑之罪。”主管這方面事務的官員報告完畢后也退下了。桓公最后又說:“在你所管轄的屬里,發現不孝敬父母、不友愛兄弟、驕橫暴戾、不服從君長命令的人,就應立即向上級報告。如果有這樣的人卻不報告,就叫包庇惡人,要判處五刑之罪。”主管這方面事務的官員報告完畢后也退下了。五屬大夫于是回到各自的轄地整治屬中政事,由屬退下來就整治縣,由縣退下來就整治鄉,由鄉退下來就整治卒,由卒退下來就整治邑,由邑退下來就整治家。所以百姓中凡有好的,就可以得到推舉;百姓中但凡不友善的惡人,就都要受到誅罰。政令確定以后,用它來守衛國家則固若金湯,用它去征伐則強大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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