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傳統(tǒng)文化·法制文化·會官審錄
明代的審判制度。由中央各寺、府、部、院、司的主要官員參加的會審。這種會審是明洪武三十年(1397年)確立起來的,明初,有重大獄案朱元璋親自出面訊問。洪武末年,明太祖命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以及附馬都尉等共同審理重大案件,死罪和冤案奏聞皇帝,其他案件依照法律判決。《大明律》也確認(rèn)了這一制度,“有司決囚等第”條規(guī)定,直隸京師的上報案件“從刑部委官與監(jiān)察御史”會審,京外各省的上報案件“從布政司委官與按察司官公同審決”。其后,參加會官審錄的還有內(nèi)閣學(xué)士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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