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文本篇·定法
問者曰①:“申不害、公孫鞅②,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國?”
應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則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謂之衣食孰急于人,則是不可一無也,皆養(yǎng)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zhí)也。法者,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③。此臣之所師也④。君無術則弊于上,臣無法則亂于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
〔注釋〕① 問者: 指假設發(fā)問的人。② 申不害: 人名,戰(zhàn)國時鄭人。公孫鞅: 即商鞅,戰(zhàn)國時衛(wèi)人,在秦孝公支持下進行變法。③ 奸令: 觸犯禁令,這里指觸犯禁令的人。奸,通“干”,觸犯。④ 臣: 我,說話的人謙詞。師: 師法,遵循。
問者曰:“徒術而無法,徒法而無術,其不可何哉?”
對曰:“申不害,韓昭侯之佐也①。韓者,晉之別國也②。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則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則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則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勃③,則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而奸臣猶有所譎其辭矣。故托萬乘之勁韓④,十七年而不至于霸王者,雖用術于上,法不勤飾于官之患也⑤。公孫鞅之治秦也,設告相坐而責其實⑥,連什伍而同其罪⑦,賞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勞而不休,逐敵危而不卻,故其國富而兵強;然而無術以知奸,則以其富強也資人臣而已矣。及孝公、商君死⑧,惠王即位⑨,秦法未敗也,而張儀以秦殉韓、魏⑩。惠王死,武王即位⑪,甘茂以秦殉周⑫。武王死,昭襄王即位⑬,穰侯越韓、魏而東攻齊⑭,五年而秦不益尺土之地,乃城其陶邑之封⑮。應侯攻韓八年⑯,成其汝南之封⑰。自是以來,諸用秦者,皆應、穰之類也。故戰(zhàn)勝,則大臣尊;益地,則私封立: 主無術以知奸也。商君雖十飾其法,人臣反用其資。故乘強秦之資數(shù)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法雖勤飾于官,主無術于上之患也。”
〔注釋〕① 韓昭侯: 戰(zhàn)國時韓國君主,曾任用申不害為相,實行變法。② 晉之別國: 晉國后來分裂成韓、趙、魏三國,所以說韓是晉之別國。③ 勃: 通“悖”,違背,背離。④ 萬乘(shèng): 萬輛兵車,指軍力強大。乘,四匹馬拉一輛兵車為一乘。 ⑤ 飾: 通“飭”,整頓,整治。⑥ 告: 告發(fā),檢舉。坐: 坐罪,定罪。⑦ 什伍: 秦國戶籍制度規(guī)定,十家為什,五家為伍,告奸以什伍連坐。就是說,一家有奸,九家同告,如不同告,九家連坐。⑧ 孝公: 指秦孝公,戰(zhàn)國時秦國的君主。商君: 即商鞅。⑨ 惠王: 指秦惠文王。⑩ 張儀: 人名,戰(zhàn)國時魏人。⑪ 武王: 指秦武王。⑫ 甘茂: 人名,戰(zhàn)國時楚人,曾任秦武王的相。周: 指戰(zhàn)國后期的周。⑬ 昭襄王: 指秦昭襄王。⑭ 穰(ráng)侯: 即魏冉,戰(zhàn)國時楚人。齊: 諸侯國名,范圍包括今山東北部、東部和河北東南部。⑮ 陶邑之封: 前284年,秦、燕等五國聯(lián)兵伐齊,秦占領定陶(即陶邑,位于今山東定陶北),魏冉把它占為自己的封地。⑯ 應侯: 即范雎(jū),戰(zhàn)國時魏人。⑰ 汝南之封: 應在汝水之南,所以稱汝南之封。
問者曰:“主用申子之術,而官行商君之法,可乎?”
對曰:“申子未盡于術,商君未盡于法也。申子言:‘治不逾官,雖知弗言。’治不逾官,謂之守職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謂過也。人主以一國目視,故視莫明焉;以一國耳聽,故聽莫聰焉。今知而弗言,則人主尚安假借矣?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①,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②;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今有法曰:‘斬首者令為醫(yī)、匠。’則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醫(yī)者齊藥也③,而以斬首之功為之,則不當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斬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斬首之功為醫(yī)、匠也。故曰: 二子之于法術,皆未盡善也。”
〔注釋〕① 首: 指披鎧甲的小軍官的頭。爵: 指秦國的爵位級別,秦將爵位分為二十級。② 石(dàn): 容量單位,十斗為一石,相當于一百二十市斤。③ 齊: 通“劑”,調(diào)治。
【鑒賞】在先秦法家陣營中,韓非子可以說是一位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法治思想的最大特征,就是把此前法家學派中商鞅的“法”論,申不害的“術”論、慎到的“勢”論結(jié)合起來,形成一套法、術、勢相互結(jié)合、相互補充的法家學說。在前面的《難勢》篇中,韓非子已集中討論過慎到的“勢”論,在這篇文章中,他則著重討論了“法”和“術”的關系問題。
韓非子首先對什么是“法”和“術”作了明確的界定。他說:“法者,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簡單地說,“法”,就是由官府公布的法律,是對臣下獎賞或懲罰的條令;“術”,則是由君主獨自掌握的,是依據(jù)才能授官,按名分去責求實績,操控生殺予奪的大權,考核群臣的方法。“法”,是臣下要執(zhí)行和遵守的;“術”,則只有君主一人才能掌控。
“法”和“術”哪個更重要呢?這個問題韓非子也感到不好回答。韓非子認為,“法”和“術”正如衣、食對人而言,都很重要,都是急需的。人不吃飯,十天就會餓死;而在天氣嚴寒的日子,不穿衣服也會凍死。所以,這二者都很重要,缺一不可。前期法家人物中申不害只強調(diào)“術”,他教韓昭侯在韓國用“術”。雖然韓昭侯經(jīng)常派人下去微服私訪,抓住地方官吏的一些過錯,搞得地方官膽顫心驚,以為韓昭侯有千里眼,時刻盯著自己;但韓昭侯實行了十七年的“術”治,也沒能使韓國稱霸。因為他“徒術而無法”,只知道用“術”,韓國的新舊法律互相矛盾,群臣在鉆法律的空子,他也不知道對策,所以是不成功的。
同樣,如商鞅那樣,只講“法”而不懂“術”也是不可取的。商鞅在秦國設計了嚴格的法律,信賞必罰。但“戰(zhàn)勝,則大臣尊;益地,則私封立。”可見,君主不知用“術”來控制大臣也治不好國家。
韓非子的結(jié)論是,一個君主要治理好封建國家,必須是“法”、“術”(還有“勢”)并用,這樣才能有好的效果。
韓非子對于“法”的強調(diào),今天仍然值得我們借鑒,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這一點是不言自明的。但如何看待韓非子所提倡的“術”,以及其“術”要與“法”結(jié)合,而不能“徒法無術”或“徒術無法”的主張,這恐怕將要引起人們的爭議了。因為客觀地講,韓非子所講的“術”更多應該就是政治權術,甚至包含有陰謀詭計,是一種封建性的糟粕;而這種“術”要是與“法”結(jié)合,無疑也會使法律受到污染。
當然,這并不是說韓非子的“術”論就不含有絲毫的價值了。事實上,如果剝離了其中封建性的因素,“術”論中所包含的技術性的東西今天就仍有借鑒的意義和價值。韓非子的“術”論說,君主應該“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我認為這一點今天不僅仍然是合理的原則,而且還在我們的現(xiàn)實生活中廣泛地使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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