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句】勢之所極,理之所截,圣人不得而毫發也。故保辜以時刻分死生①,名次以相鱗分得失。引繩之絕,墮瓦之碎,非必當斷當敝之處,君子不必如此區區也。
【譯文】判斷時勢是否到了極點,事情是否合乎道理,圣人不能不在毫發之間斟酌。所以“保辜”這條法律,判斷是算打傷人還算打死人,都規定了時限;而排列名次,相挨著的就分出了前后得失。至于牽引的繩子斷了,掉下來的瓦碎了,不必弄清是在何處斷的、碎的,對這類事情,君子不必區區計較。
注釋
【注釋】①保辜:古代刑律規定,凡打人致傷者,官府立限,責令被告為傷者治療。如傷者在期限內因傷致死,則以死論罪。不死,以傷論罪。叫“保辜”。《唐律義疏》二一《斗訟》一:“諸保辜者,手足毆傷人限十日,以他物毆傷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湯火傷人者三十日,折跌支體及破骨者五十日。”
上一篇:理勢數皆有自然,圣人不與自然斗,先之不敢干之,從之不敢迎之,待之不敢奈之,養之不敢強之。功在凝精,不攖其鋒;妙在默成,不揭其名。夫是以理勢數皆為我用而相忘于不爭。噫!非善濟天下之事者不足以語此。
下一篇:以激而發者,必以無激而廢,此不自涵養中來,算不得有根本底學者。涵養中人,遇當為之事,來得不陡,若懶若遲,持得甚堅,不移不歇。彼攘臂抵掌而任天下之事,難說不是義氣,畢竟到盡頭處不全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