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文本篇·守道
圣王之立法也,其賞足以勸善,其威足以勝暴,其備足以必完法。治世之臣①,功多者位尊,力極者賞厚,情盡者名立。善之生如春,惡之死如秋,故民勸極力而樂盡情,此之謂上下相得。上下相得,故能使用力者自極于權衡②,而務至于任鄙③;戰士出死,而愿為賁、育④;守道者皆懷金石之心⑤,以死子胥之節⑥。用力者為任鄙,戰如賁、育,中為金石,則君人者高枕而守己完矣。
〔注釋〕① 治世: 治理得好的社會。② 權衡: 秤錘為權,秤桿為衡,這里比喻法度。③ 任鄙: 人名,戰國時秦國的大力士。④ 賁、育: 孟賁、夏育,兩人都是戰國時期的衛國人,大力士。⑤ 金石之心: 比喻像金石一樣堅貞不變的心。⑥ 子胥: 指伍子胥,名員,春秋末期楚國人。
古之善守者,以其所重禁其所輕,以其所難止其所易,故君子與小人俱正,盜跖與曾、史俱廉①。何以知之?夫貪盜不赴溪而掇金,赴溪而掇金則身不全。賁、育不量敵,則無勇名;盜跖不計可,則利不成。明主之守禁也,賁、育見侵于其所不能勝,盜跖見害于其所不能取,故能禁賁、育之所不能犯,守盜跖之所不能取,則暴者守愿②,邪者反正。大勇愿,巨盜貞,則天下公平,而齊民之情正矣。
〔注釋〕① 盜跖: 春秋末期著名的強盜,貪而不廉的典型。曾: 指曾參,孔子的學生,以孝聞名。史: 指史鰌,一名史魚,春秋時衛國的大夫,以廉正聞名。② 愿: 謹慎。
人主離法失人,則危于伯夷不妄取①,而不免于田成、盜跖之禍②。何也?今天下無一伯夷,而奸人不絕世,故立法度量。度量信,則伯夷不失是,而盜跖不得非。法分明,則賢不得奪不肖③,強不得侵弱,眾不得暴寡。托天下于堯之法④,則貞士不失分,奸人不僥幸。寄千金于羿之矢⑤,則伯夷不得亡,而盜跖不敢取。堯明于不失奸,故天下無邪;羿巧于不失發,故千金不亡。邪人不壽而盜跖止。如此,故圖不載宰予⑥,不舉六卿⑦;書不著子胥,不明夫差⑧。孫、吳之略廢⑨,盜跖之心伏。人主甘服于玉堂之中⑩,而無瞋目切齒傾取之患⑪;人臣垂拱于金城之內⑫,而無扼腕聚唇嗟唶之禍⑬。服虎而不以柙⑭,禁奸而不以法,塞偽而不以符⑮,此賁、育之所患,堯、舜之所難也。故設柙,非所以備鼠也,所以使怯弱能服虎也;立法,非所以備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盜跖也;為符,非所以豫尾生也⑯,所以使眾人不相謾也。不獨恃比干之死節⑰,不幸亂臣之無詐也;恃怯之所能服,握庸主之所易守。當今之世,為人主忠計,為天下結德者,利莫長于此。故君人者無亡國之圖,而忠臣無失身之畫。明于尊位必賞,故能使人盡力于權衡,死節于官職。通賁、育之情,不以死易生;惑于盜跖之貪,不以財易身;則守國之道畢備矣。
〔注釋〕① 伯夷: 商朝末年孤竹國君的長子,因推辭君位而外逃。后又反對周武王伐商,周滅商后,不食周粟而餓死。② 田成: 指田成子,即田常。③ 賢: 德才好的人。不肖: 與“賢”相對,德才不好的人。④ 堯: 我國原始社會末期的部落首領,傳說中的圣君。⑤ 羿: 指后羿,夏代東夷族有窮氏的部落首領,以善射著稱。⑥ 宰予: 即宰我。孔子的學生,在齊國做臨淄大夫,反對田常奪權,失敗后被殺。⑦ 六卿: 指晉國掌權的六大貴族,即范氏、中行(háng)氏、智氏、趙氏、魏氏、韓氏。⑧ 夫差(chāi): 春秋末期吳國的君主。⑨ 孫、吳: 指孫武、吳起,兩人都是春秋戰國時期的著名軍事家。⑩ 玉堂: 指王宮。⑪ 瞋目: 怒目,瞪眼。⑫ 金城: 金石一樣堅固的城,指都城。⑬ 扼腕聚唇: 左手扼住右腕,噘起嘴唇,憤怒怨恨的樣子。嗟唶(jiè): 哀怨嘆息。⑭ 柙(xiá): 關猛獸的木籠子。⑮ 符: 古代朝廷傳達命令或調兵時的憑證,用金、玉、銅、竹、木等制成,分成兩半,各執其一,有事時合之以驗真假。 ⑯ 豫: 通“預”。尾生: 人名,傳說中最守信用的人。⑰ 比干: 商紂王的叔父。
【鑒賞】“守道”,即守國之道,也就是確保國家政權的原則。
君主如何才能保住自己的寶座不被他人所占?怎樣才能保證自己的國家不被顛覆還要國富兵強?法家思想家韓非的回答很明確: 實行法治。
實行法治,首先是要制定完善的法制。什么樣的法制才算完善呢?這乃是個立法的原則問題。韓非說:“圣王之立法也,其賞足以勸善,其威足以勝暴,其備足以必完法。”韓非將這樣制定的法令,稱為“圣王之立法也”,可見他對這種“立法”原則的推崇,認為這樣制定出來的法令是最完備的了。
細繹韓非推崇的“立法”原則,要點不外乎三個方面: 一是厚賞,二是重刑,三是采取措施保證法制的完善。
先看“厚賞”。“厚賞”就是要給有功勞者、為國拼死殺敵者、替君主竭忠盡力者以優厚的賞賜,使他們位高爵顯,寵極榮耀。俗話說:“重賞之下必有勇夫”;“人為財死,鳥為食亡”。人不是都有“好利惡害”的本性嗎?沖上去有賞,后退不僅無賞,連腦袋恐怕也難保住,你還不拼命向前?更何況向前沖還可落得個為國為君竭忠效力的美名。應該說,“立法”堅持“厚賞”,這可是以韓非為代表的中國法家思想的一大特色和一大創舉。中國過去的電影中,當官的在戰場上總是用“沖上去賞金條若干、銀元若干”的口號去激勵士兵,大概這都是從韓非那里學來的。
再看“重刑”。“重刑”其實不是韓非的發明,韓非之前的很多法家人物都有這種主張。如商鞅有“王者刑九賞一”之說,管子說:“行令在乎嚴罰。罰嚴令行,則百吏皆恐。”(《管子·重令》)韓非不過是繼承了這些說法而已。韓非的邏輯是:“以其所重禁其所輕,以其所難止其所易,故君子與小人俱正,盜跖與曾、史俱廉。”因為輕罪尚且受到重罰,豈不讓人嚇倒?這樣,就誰也不敢犯罪了。誰也不敢犯罪,就達到了“以刑去刑”、“以罪止罪”的目的,天下自然太平了。韓非的這一觀點,后代的君主中有不少信奉者。秦始皇重刑,天下“刑徒遍地”,這自不必說;近兩千年后,明太祖朱元璋也認準了這一點,有明開國之初他便親手寫定《大誥》,規定了族誅、凌遲、棄市、梟示、斬、挑筋、去指等三十余種酷刑。而在此后的四十年間,他處理的案例,有記載的凌遲、梟示、族誅案有幾千例,棄市以下則有一萬多例,真是觸目驚心!而他卻振振有詞地說,他之所以“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懼,不敢輕易犯法”。(《明實錄·太祖實錄》卷二三九)
韓非的另一條“立法”原則,是采取措施保證法制的完善。而這一條實際則是執法的原則。在韓非看來,執法最根本的原則,是不要“離法”而失人心。“離法”,一是會造成法令制度的失準,這如同調兵不用兵符,度量而沒有尺繩和權衡,將會使社會上是非不分、公正和正義蒙羞,而奸詐和欺騙盛行;二是社會既失準,則人心就會混亂,不再有人為國家和君主守法盡忠。所以,直到今天,司法的公正仍是一個公眾普遍關心的社會問題,公正執法不僅關乎法律的嚴肅性,而且也是社會道德和良心的期盼。
當然,以韓非為代表的中國先秦法家的“法治”精神,雖然某些觀點仍對我們今天的依法治國有借鑒和啟發作用,但從根本上講則是與現代由西方輸入的法律精神不同的。因為近現代西方的法律觀念是與民主、平等、自由等概念聯系在一起的。現代立法不單純由某個君主或專政機關制定法律,公眾只是被動地遵守。換句話說,現代法律的建立,已不再是統治者獎賞誰或懲罰誰的條例,而是“開門立法”,綜合了各個利益群體意見的結果,而執法的基本內涵乃是正義。這與中國古代法家為專制君主一個人設計的法令是完全性質不同的。黑格爾在其《哲學史講演錄·導言》中說:“在東方只是一個人(專制君主)自由……但在東方那唯一專制的人也不能自由,因為自由包含別的人也是自由的。”從這個意義上說,韓非所談的“守道”,只是封建專制的君主制定和實施政令的原則,與現代社會的“法治”原則并沒有太大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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