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治則民畏,民畏則無奸》原文與賞析
今世之所謂義者,將立民之所好,而廢其所惡;此其所謂不義者,將立民之所惡,而廢其所樂也。二者名貿實易,不可不察也。立民之所樂,則民傷其所惡;立民之所惡,則民安其所樂。何以知其然也?夫民憂則思,思則出度;樂則淫,淫則生佚。故以刑治則民威,民威則無奸,無奸則民安其所樂。(《商君書·開塞》)
【注釋】貿、易:原意指交換,這里指顛倒。出度:出于法度,指合乎法度。佚:通“逸”。民威:指民眾就會畏懼。威:通“畏”。
【譯文】現(xiàn)在人們所說的“義”,是要建立民眾所喜歡的東西,而廢除民眾所憎惡的東西;人們所說的“不義”,是要建立民眾所憎惡的東西,而廢除民眾所喜歡的東西。這正反兩種看法中,名稱和實質都被顛倒了,所以不能辨別清楚。如果建立民眾所喜歡的東西,那么民眾就要被他們所憎惡的東西傷害;建立民眾所憎惡的東西,那么民眾就會享受到他們所喜歡的東西。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民眾有所憂慮就要深思遠慮,深思遠慮就會遵守法律;民眾快樂就會放縱起來,放縱起來就會懶惰。所以用刑罰統(tǒng)治民眾,民眾才會有所畏懼;民眾有所畏懼,才能沒有奸邪行為,沒有奸邪行為,民眾才能享受到他們所喜歡的東西。
【評說】法家認為,人們所說的“義”其實正好是“不義”,而人們所說的“不義”反倒是“義”。因此,政治上采取一些讓民眾憎惡的措施,其實是在為民眾著想,能夠讓民眾最終得到好處;相反,則是在放縱他們。這些話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是仍然不能夠作為法家采取極端的應對措施的理由。從嚴執(zhí)法當然好,可是更應該針對執(zhí)掌權力的人,否則,可能會出現(xiàn)該嚴的不嚴、不該嚴的卻予以嚴懲,甚至導致無法收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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