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去刑,國治;以刑致刑,國亂》原文與賞析
以刑去刑,國治;以刑致刑,國亂。故曰:行刑重輕,刑去事成,國強;重重而輕輕,刑至事生,國削。刑生力,力生強,強生威,威生惠,惠生于力。(《商君書·去強》)
【注釋】以刑去刑:指輕罪重罰,使民眾不敢犯罪,從而達到不使用刑罰的目的。以刑致刑:指重罪輕罰或者重罪重罰、輕罪輕罰都會導致民眾認為有利可圖,從而不怕刑罰去做犯法的事。重輕:加刑重于輕罪。重重而輕輕:即重罪重罰,輕罪輕罰。惠:恩惠。
【譯文】用刑罰來消除刑罰,國家就能治理得好。用刑罰來招致刑罰,國家就會陷入混亂。所以說:使用刑罰,加重刑罰懲處犯輕罪的人,結果用不著動用刑罰,各種事情也就辦成了,國家就強盛了;如果只是對犯重罪的人加重處罰,而對于犯輕罪的人從輕處罰,那么即使動用了刑罰,犯法的事情也還是屢屢發生,這樣,國力就削弱了。因此,重的刑罰能夠產生實力,實力能夠產生強大,強大能夠產生威力,威力能夠產生恩惠。所以,恩惠是從實力中產生出來的。
【評說】合乎邏輯的事情未必合乎情理,也未必合乎事實。種子種在土里,發芽,生長,然后結實。但是,并不能因此說果實直接來自于土壤。沒有種子,就算土壤再肥沃也結不出來果實。法家的邏輯有強詞奪理的嫌疑。嚴酷的刑罰威懾民眾,固然可能會達到消除刑罰的目的,但是也可能會導致橫征暴斂、濫刑濫罰、妄殺無辜,弄得民怨沸騰,動搖其統治基礎。法家刑罰措施的特點是刑有余而德不足、威有余而恩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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