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亂用他人之物》原文與賞析
用人物,須明求。倘①不問,即為偷。
【注釋】①倘:如果。
【譯文】我們要使用別人的物品,必須事前對人講清楚,如果沒有得到允許就拿來用,那就相當于偷竊。
【評說】宋朝時,有位名叫查道的人和仆人帶著禮物去拜訪遠方的親戚。中午時分,他和仆人都餓了,路上一時又找不到吃飯的地方,怎么辦呢?仆人建議從送人的禮物中拿些食物吃。查道說:“這怎么行呢?這些禮物既然要送人,就是人家的東西了,我們怎么可以偷吃呢!”結果,兩個人就餓著肚子趕路。查道把準備送人的禮物當成人家的東西,不隨便處理,那么動用本來就屬于別人的東西時,就更應該征得主人的同意——這是從情理上說的。而從法律上說,別人的財物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私自占用,甚至會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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