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獄原則——“比”、“例”
【點睛之筆】
比與例是指古代的一種斷獄原則,到秦漢時達到成熟。
【經典解讀】
如果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條定罪,這叫做比。又是兩漢到南北朝時曾通行的一種法律形式。鄭玄注《禮記·王制》:“已行故事曰比。”秦朝時很多案件的判決以“廷行事”即法庭成例為依據,當時,“比”是作為法律適用中補充法律漏洞的技術。如《法律答問》中記載“毆大父母,黥為城旦舂。今毆高大父母,何論?比大父母”、“臣強與主奸,何論?比毆主”、“斗折脊頸骨,何論?比折肢”。漢初肯定比附之制,漢高祖七年,“詔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到漢朝以后,比不存在,內容被吸收進其他法律形式里邊。但是類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和比一樣,例也是一種斷罪原則,是漢、唐、宋、明、清時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稱不同。秦朝時稱“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漢朝稱為“故事”,即以《春秋》中存在的故事作為斷罪的依據。到了明清時,例和律并行,變得更為重要,在清朝時,其效力甚至高過了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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