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的人頭稅
【點睛之筆】
人頭稅是國家對個人征收的一種稅收。
【經典解讀】
人頭稅在秦代以前就已經存在,秦代以后均課征具有這種性質的稅收。秦漢時期政府向成人征收人頭稅,該稅由商鞅創設,這種稅收用來治“庫兵”、“車馬”,具有軍賦性質。漢四年(前203),漢高祖劉邦下令,凡是十五至五十六歲男女每人每年交納一百二十錢(一算),是為算賦(東漢時也稱口算)。
漢武帝則把兒童的人頭稅從七歲提前到三歲,征收的時候常常是孩子落地就要交稅。因此,人頭稅造成了民間大量的殺嬰現象。
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社會里,政府從農民身上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渠道有兩條:一是按田畝計征的稅,即土地稅;一是按人頭計征的稅,即人頭稅。人頭稅的效率雖然很高,可以用很小的稅收成本征收到較多的稅收,但十分不公平。最不公平的就是收入較多的富人和幾乎無收入的窮人繳納同樣多的稅款,富人的福利損失微乎其微,而窮人則生活愈加困苦。所以與其他稅種相比較,人頭稅很不公平。
康熙在位時,曾說過“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取消了再生人口的人頭稅。雍正帝在位時,“攤丁入畝”的實施標志著正式取消了人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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