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楊曉景 【本書體例】
宋本
宋本(1281—1334),字誠夫,元朝大都人。他自幼聰明好學,讀書兼日夜,字句必求貫通。元英宗至治初年(1321)進士第一。泰定元年(1324)除監察御史,以敢言稱。元順帝元統時,任集賢學士,兼國子祭酒,后卒于官。宋本善為古文,峻潔刻厲,著有《至治集》。本篇錄自《舊小說》。
京師小木局,木工數百人,官什伍其人,置長分領之。一工與其長爭,長曲不下,工遂絕不往來。半歲,眾工謂口語非大嫌,醵酒肉,強工造長居,和解之,乃歡如初。暮醉散去。工婦淫,素與所私者謀戕良人,不得間。是日以其醉于仇而返也,殺之。倉卒藏尸無所,室有土榻,榻中空,蓋寒則以厝(cuò錯)火者。乃啟榻磚置尸空中??摘M,割為四五,始容焉,復磚故所。明日,婦往長家哭曰:“吾夫昨不歸,必而殺之!”訟諸巡警院,院以長仇也,逮至,榜掠不勝毒,自誣服。婦發喪成服,召比邱修佛事,哭盡哀。院詰長尸處,曰:“棄壕中”。責伍作二人索之壕,弗得。伍作本治喪者,民不得良死而訟者主之,是故常也。刑部御史、京尹交促具獄甚急。二人者期十日得尸,不得笞。既乃竟不得,笞;期七日,又不得;期五日,期三日,四被笞,終不得。而期益近,二人嘆惋,循壕相語,笞無已時,因謀別殺人應命。暮坐水傍,一翁騎驢渡橋,犄角擠墜水中,縱驢去。懼狀不類,不敢輒出,又數受笞。涉旬余,度翁爛不可識,舉以聞院。召婦審視,婦撫而大號曰:“是矣!吾夫死乃爾若耶!”取夫衣招魂壕上,脫笄珥具棺葬之。
案上,未報可。騎驢翁之族,物色翁不得。一人負驢皮道中過,宛然其所畜,奪而披視,血皮未燥,執訴于邑。亦以鞫訊憯酷,自誣劫翁驢,翁拒而殺之,尸藏某地。求之不見,輒更曰某地。辭數更,卒不見。負皮者瘐死獄中。
歲余,前長奏下,縛出狴犴,眾工隨而噪若雷,雖皆憤其冤,而不能為之明,環視無可奈何,長竟斬。眾工愈哀嘆不置,徧訪其事無所得,不知為計,乃聚議哀交鈔百定,處處置衢路,有得某工死狀者酬以是。亦寂然無應者。初婦每修佛事,則丐者坌至求供飯,一故偷常從丐往乞。一日,偷將盜他人家,尚蚤,不可;既熟婦門戶,乃暗中依其垣屋以須。迫鐘時,忽醉者踉蹌而入,酗而怒婦,詈之拳之,且蹴之。婦不敢出聲。醉者睡,婦微誶燭下曰:“緣而殺吾夫,體骸異處土榻下,二歲余矣。榻既不敢火,又不敢瞑治,吾夫尚不知腐盡以否?今乃虐我!”嘆息飲泣。偷立牖(yǒu友)外悉得之,默自賀曰:“奚偷為?”明發,入局中號于眾:“吾已得某工死狀,速付我錢!”眾以其故偷不肯,曰:“必暴著乃可”。遂書合分支與,偷且俾眾:“遙隨我往”。偷陽被酒,入婦舍挑之。婦大罵:“丐敢爾!”鄰居皆不平偷,將毆之。偷遽去土榻席板磚,作欲擊斗狀,則尸見矣。眾工突入,償偷購,反接婦送官。婦吐實,醉者則所私也。官復窮壕中死人何從來,伍作款擠何物騎驢翁墜水。伍作誅,婦洎所私者磔于市。先主長死吏,皆廢終身。官知水中翁即鄉瘐死者事,然以發之,則吏又有得罪者數人,遂寢。負皮者冤竟不白。
此延祐初事也。校官文謙甫以語宋子,宋子曰:工之死,當坐者婦與所私者止耳,乃牽聯殺四五人,此事變之殷也。解仇而伏毆刀,逃笞而得刃,伍作殺而工婦窆,負皮道中而死桎梏,赴盜而獲購,此又轇轕而不可知者也。悲夫!
(選自《舊小說》)
京城的小木工局有木工幾百人。主管部門將他們分成五人或十人的小組,每組設組長管理。有一位木工與他的組長發生爭執,組長理曲卻不肯認錯,木工便和他斷絕關系互不來往。半年后,眾木工認為二人發生口角不是什么大矛盾,就湊錢買些酒肉,督促那位木工一起到組長家中,諧調他們的關系,二人便又和好如初。傍晚大家酒足飯飽后各自回家。那木工的妻子行為放蕩,時常與其奸夫商量如何謀害其夫,卻沒有下手機會。這天因為那木工在他仇家酒醉而回,二人便趁機殺了他。倉促間卻沒有隱藏尸體的地方,屋內有一土炕,炕中間是空的,天氣寒冷時用它來生火取暖。于是二人撬開炕上的磚,將死尸放到中間。但那空間太狹小,二人便將尸體分割成四、五塊,才能夠放得下。然后又將磚蓋在原來的地方。第二天,木工妻到組長家中哭著說:“我的丈夫昨天沒有回去,一定是你殺了他。”便到巡警院去告發。巡警院因為組長與木工有仇怨,便把他捉了進去,進行嚴刑拷打。那組長受刑不過,自己便委屈承認。那婦女為丈夫發喪穿上孝服,還請來和尚替丈夫念經,并哭得十分哀傷。巡警院追問那組長木工之尸在什么地方,組長說:“扔到護城河中了?!毖簿罕阖熈顑晌回踝鞯胶又腥ふ?,卻沒有找到。仵作本是負責檢死尸的,人們因死因不明而告狀的,仵作便負責此事,這是仵作平常的職責。現在刑部御史、京尹催促結案很急迫,二人被限十天內找到尸體,找不到就打板子。結果竟然沒找到,便被打。又限七天,又找不到;限五天,限三天,他們被打過四次,還是沒找到。后來期限越來越短,二人哀聲嘆氣,沿著河邊找邊商量,說咱們挨打何時是頭。因而兩人密謀殺其他人來完成使命。傍晚他們坐在水邊,看到一位老頭騎著毛驢過橋,便故意和他相撞將他擠落水中,將驢放走。二人擔心老頭與死者模樣不象,沒敢立即撈出尸體,結果又挨了幾次打。過了十幾天,估計老頭尸體已經腐爛難以辨認,便撈出來交給巡警院。巡警院讓那婦女來辨認,木工妻摸著尸體大聲哭喊道:“這就是他!我丈夫死得如此不幸啊!”她又取來丈夫的衣服到河邊替他招魂,還賣掉首飾安置棺材來埋葬他。此案于是便了結,巡警院判木工組長以死刑。
案件呈報上級后,還沒有批示下來。這時騎驢老頭的家人尋找不到那老頭,卻看到一個人背著驢皮在路上走,那驢皮很象他們家所畜養的驢,便奪過來細致看,皮上的血跡還沒干,便抓住他到衙門告狀。這背驢皮者也因為嚴刑審訊,招認自己要搶老頭的驢,因老頭抗拒便殺了他,尸體藏在某個地方。巡警院找不到尸體,那人便改說在其他地方。他的供詞多次改變,卻終于沒找到尸體。最后背驢皮的人在獄中被監禁而死。
一年多后,以前呈上的木工組長死刑的奏折被批下來,木工組長被綁著押出監獄,眾木工跟隨著大聲吵鬧,雖都為他的冤屈感到義憤,卻不能替他伸雪,無可奈何地相互注視,木工組長終于被殺了頭。眾木工更加哀嘆不止,到處查訪此事卻沒任何收獲,不知用什么方法才好,就一起商議湊集了百貫紙鈔,在每條大路口貼上告示,有得到那木工死因者用這錢來酬謝他。當時卻反應冷落沒人前來。剛開始,每逢那木工妻子替丈夫修佛事時,乞丐們便紛紛前來要求供應飯食,其中有一慣偷常跟著乞丐前來討飯。一天,那慣偷要偷別的人家,但時間還早,不能下手;既然熟悉木工妻的家,便在暗中靠著她家墻壁等待。到了初更時,忽然有個喝醉酒的人搖搖晃晃進來,醉醺醺地對那婦女發怒,罵她打她并踢她。那婦女不敢作聲。醉者睡著了,那婦女在燈下小聲咒罵說:“因為你殺了我丈夫,如今還在土炕下身首異處,時間已經兩年多了。這炕既不能生火取暖,又不敢修理,我丈夫的尸體還不知腐爛完了沒有?現在你卻虐待我!”說罷又嘆息抽泣起來。慣偷站在窗外全都聽到了,暗自慶賀說:“為什么還去偷盜呢?”天亮后,慣偷進木工局對眾木工大聲叫嚷說:“我已經得知那木工死亡的情況,趕快付給我錢!”眾木工因他是慣偷而不肯,說:“一定要見到尸體才給錢”。于是寫下契約雙方分別拿上。慣偷指使大家說:“你們遠遠地跟隨我前往。”慣偷假裝喝醉了酒,到那婦女的房中挑逗她。木工妻大罵道:“叫化子敢這樣!”眾鄰居也對慣偷的行為憤憤不平,將要揍他。慣偷于是就揭去炕席,拆掉磚頭,作出要打架的樣子,尸體暴露出來了。眾木工突然沖進屋子,付給了慣偷賞金,把木工婦捆起來送交官府。那婦女供出實情,醉者就是她所私通的人。官府又追問護城河中的死人是從哪里來的,仵作招認是擠騎驢老頭掉入水中。仵作被判死刑,木工婦連同她的相好也一同被凌遲處死在公眾場所。原來判木工組長死刑的官吏,都被終身免去官職。官府也得知水中淹死老頭與先前死于獄中者的真實情況,但因此而追問下去,便又有好幾個官吏要獲罪,于是便不再追問。背驢皮者的冤情竟然未能澄清。
這個案件是仁宗延祐年間的事。文謙甫校官把它告訴了宋本,宋本說:木工之死,應該治罪的只有他的妻子與她的奸夫,可竟然牽連殺死四、五個人,這事真是復雜極了。本想消除矛盾卻被判了死刑,因逃避撻罰卻遭致殺頭的罪過,仵作被殺而木工妻遭刮,背著驢皮在路上走卻最終死于獄中,前去偷盜卻獲得賞金,這又是多么曲折而不能明曉啊??杀娇杀?
宋本的《工獄》,記述了元代延祐年間所發生的一宗復雜疑案。作者敘述故事的能力頗強,整個疑案過程的敘述既首尾完整,又詳略得當;既層次清楚,又簡潔流暢。這在中國古代的筆記小說中是較為難得的。
作者之所以能取得上述成就,是同他善于抓取故事敘述中心分不開的。具體地講也就是他準確把握了造成疑案的真正原因,即由官府的昏憒草率而導致的濫施刑罰與草營人命,這就使他在敘述故事時有了重點與主線;同時由于他尋覓出了案件的因果關系,也就將貌似凌亂的事件轉換成了集中緊湊、井井有條的情節。
本案起因于某木工之妻因奸情與人合謀害死其丈夫,又反轉過來嫁禍于同該木工有矛盾的木工組長。這本屬誣告,但官府卻不詳細勘察審訊,輕易地便逮捕了木工組長。本來官府若對木工局中其他木工加以詢問,并不難獲取破案線索,起碼可得知那木工與其組長前嫌已釋,組長并無殺木工之必要。而官府卻只會嚴刑逼供,以致木工組長“榜掠不勝毒,自誣服”。此案本已屬冤枉,誰知官府壓根就不關心案情是否屬實,而只急于結案,便責成二位“伍作”前去尋找尸體,尋找不得便三番五次被笞撻。伍作被逼不過,頓起殺人送尸以塞責之念,于是一騎驢老翁又死于非命。尸體雖得,案子亦可就此了結,實則憑空為世間添了兩個冤魂。而且錯上加錯,引起連鎖反應。騎驢老翁之家人尋覓親人不得,正巧碰上那位倒霉的負驢皮者,因其所負驢皮頗似翁驢,便被老翁家人扭至衙門中,官府依然只知毒刑拷掠,這位可憐的無辜者受刑不過,便“自誣劫翁驢,翁拒而殺之,尸藏某地”。但未等官府尋找尸體(實際上根本不可能找到),負驢皮者已在獄中被折磨而死,造成了第三個冤案,而真正的作案兇手卻依然逍遙法外。在這一系列的冤案中,沒有一件不是因官府的昏憒糊涂、濫施刑罰而造成的。小說的結局亦緊扣這一主題,作者幽默而又頗具諷刺意味地指出,案情的最終水落石出并非官府的勘察而是意外地發現。由于木工組長之冤死激怒了眾木工,他們便集資懸賞知案件實情者。此時恰有一慣偷于無意中竊聽到木工之妻的自言自語,獲知木工之尸藏于炕中。為領賞該偷將實情告知眾木工,眾人終于在炕中覓得木工之尸,案情方才真相大白。而且為了不使幾位官吏“得罪”,負驢皮者之冤情“竟不白”,則尤可見出官府視官位重于無辜者生命。作者最后總結說:“工之死,當坐者婦與所私者耳,乃牽連殺四、五人”,案情的確夠復雜多變的,“解仇而伏毆刀,逃笞而得刃”,“負皮道中而死桎梏”,夠冤枉的了,但責任在誰呢?其實作者敘述之中已交待的明明白白,那只能是官府的草菅人命,豈有他哉!最有運氣的倒是那位“赴盜而獲購”的慣偷,但若是官府探案有方,運氣又怎能輪上這位梁上君子。
作者在作品中特意點出“此延祐初事也”大可玩味,他分明是有意揭示元代吏治黑暗的。讀者也許不會忘記關漢卿雜劇《竇娥冤》中那位桃杌太守的名言:“人是賤蟲,不打不招”。更有甚者,元代許多蒙古色目官員不識漢字,在判案時自然湖涂了事。難怪元雜劇中時常呼喊:“則你那官吏每忒狠毒,將我這百姓每忒凌虐。葫蘆提點紙將我罪名招?!?李行道《包待制智勘灰闌記》)而宋本的這篇《工獄》正可視為此種情形的真實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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