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劉禹錫的哲學著作,也是中國古代唯物主義文獻中的重要著作。全書分上、中、下三篇。主要是在天人關系問題上,提出了“天人交相勝”的思想;又對有神論的社會根源和認識根源作了比較深刻的分析。
劉禹錫在《天論》中首先指出:當時對天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一種是“拘于昭昭者”,即堅持天是有意志的人,認為“天與人實影響,禍必以罪降,福必以善徠”,這就是所謂“陰騭之說”。另一種是“泥于冥冥者”,即堅持天沒有意志的人,認為“天與人實相異,霆震于畜木,未嘗在罪;春滋乎堇荼,未嘗擇善”,這就是所謂“自然之說”。
劉禹錫在“自然之說”的基礎上,運用當時天文學、物理學知識進行了論證與發揮,形成了自己的唯物主義自然觀。他說:“天,有形之大者也;人,動物之尤者也”,天和人都屬于有形體的事物。“天之有三光懸宇,萬象之神明者也,然其本在乎三川五行。濁為清母;重為輕始,兩儀既位,還相為庸(用)”。天的日、月、星,雖然是萬象中最清明的,但決不是什么神物,天地都是物質性的實體。天是“清”、“輕”的物質,地是“重”、“濁”的物質,這是對天地形成的樸素唯物主義的論述。
劉禹錫對于萬物的生成過程,也做了樸素唯物主義的論述,認為萬物都是“乘氣而生,群分匯從,植類曰生,動類曰蟲,倮蟲之長,為智最大”。這是說萬物都是由“氣”而產生的,萬物又分為植物與動物,人類則是動物中最有智慧的。“萬物之所以無窮者,交相勝而已矣,還相用而已矣”。世界上一切所以能夠不斷繁殖運動,永遠沒有窮盡,其原因就在于它們之間互相克服和互相作用,這說明劉禹錫已開始認識到事物是在互相矛盾與互相聯系之中,具有樸素的辯證法思想。
《天論》認為,事物的發展變化是由其內部必然規律和趨勢所決定的,提出了“數存而勢生”的命題。所謂“數”是指事物的發展規律,所謂“勢”是指事物的發展趨勢,“勢”是依附于“數”而存在的。在一切事物發展的過程中,“必有數存乎其間焉”、“數存,然后勢存乎其間焉”。他舉例說,有兩只船過河,風和水都是一樣的,但卻“一以沉,一以濟,適當其數,乘其勢爾”。沉沒的船,由于過載超重,航行上又沒有掌握規律;沒沉的船,由于載重適當,并且也掌握了航行的規律。所以“沉”和“濟”都是受客觀規律(數)和必然趨勢所決定的,根本不是什么“天”的意志。“天”也是有自身的發展規律與必然趨勢的,“天形恒圓而色恒青,周回可以度得,晝夜可以表征,非數之存乎!恒高而不卑,恒動而不已,非勢之乘乎!今夫蒼蒼然者,一受其形于高大,而不能自還于卑小;一乘其勢于動用,而不能自休于俄頃,又惡能逃乎數而越乎勢邪!”一切事物都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這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
《天論》的重要貢獻,就在于它提出了“天人交相勝,還相用”的學說。劉禹錫認為,人類社會(人)與自然界(天)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就在于:“天之道在生植,其用在強弱;人之道在法制,其用在是非”。“陽而阜生,陰而肅殺;水火傷物,木堅金利;壯而武健,老而耗眊;氣雄相君,力雄相長:天之能也。陽而藝樹,陰而揫斂;防害用濡,禁焚用灑;斬木窾堅,液礦硎铓;義制強訐,禮分長幼;右賢尚功,建極閑邪:人之能也。”這就是說,自然界的規律在于生殖萬物,它的作用在于能使萬物生長強弱;人類社會的規律在于制定法制,它的作用在于辨別事物的是非,二者的職能是有根本區別的。劉禹錫還概括說:“天之所能者,生萬物也”;“人之所能者,治萬物也”。“天恒執其所能以臨乎下,非有預乎治亂之爾;人恒執其所能以仰乎天,非有預乎寒暑之爾”。這就是說,天與人之間是根本“不相預”的。劉禹錫還指出:“天非務勝乎人者也”,而“人誠務勝乎天者也”。天是沒有意識勝人的,而人卻可以利用自然規律,去征服自然。
劉禹錫在《天論》中探討了天命論產生的社會歷史根源。他說:“人能勝乎天者,法也。”人類社會生活的“法制”有“法大行”、“法小弛”與“法大弛”三類。“法大行,則是為公是,非為公非。天下之人蹈道必賞,違之必罰。”在這種“賞罰得宜”的條件下,人們相信自己的力量,用不著去祈求上帝,也就不致于陷入有神論。“法小弛,則是非駁,賞不必盡善,罰不必盡惡。或賢而尊顯,時以不肖參焉,或過而僇辱,時以不辜參焉。”只要稍微放松了法制,是非就混雜不清,這樣人們對自身力量發生了懷疑,也就容易去乞靈于天命了。至于“法大弛,則是非易位,賞恒在佞,而罰恒在直,義不足以制其強,刑不足以勝其非,人之能勝天之實盡喪矣”。在這樣的現實社會中,人們已完全不能掌握自己的命運,只有屈服于天或把天神化,最后走向有神論。所以劉禹錫作出結論說:“生乎治者,人道明,咸知其所自,故德與怨不歸乎天;生乎亂者,人道昧,不可知,故由人者舉歸乎天,非天預乎人爾。”可見,劉禹錫對天命論社會根源的探討,已導致了對當時唐王朝現實政治的批判。
劉禹錫對有神論產生的認識論根源,也進行了深刻的分析。他把人們對于客觀事物的認識區分為兩種情況:“理明”,即人們認識和掌握了客觀事物的規律,就可以征服自然而不把天加以神化;“理昧”,即人們沒有認識和掌握客觀事物的規律,這樣就不相信自己的力量,而把一切都歸之于天意的支配,于是就走向了有神論。他以操舟為例,指出船在小河里走,快慢停航都由人掌握,大風掀不起波濤,漩渦也形不成險阻,有時平安,有時不平安,全靠人們自己的掌握。在這種條件下,“舟中之人,未嘗有言天者,何哉?理明故也。”反之,在大江大河里航行,快慢停航很難掌握,狂風可以遮天蔽日,密云可以成災為禍。這時平穩航行或不幸沉沒由乎天,瀕臨危險而僥幸避免,也是由乎天。在這種情況下,“舟中之人,未嘗有不言天者,何哉?理昧故也。”由此看來,“理明”不信天命而注重人力;“理昧”則信天命而忽視人力。有神論與無神論就在這里顯示出不同的認識論根源。
劉禹錫的《天論》對天命論產生的社會根源與認識根源的分析,在當時有著重要的進步意義,他從社會歷史觀與認識論方面總結和概括了在天人關系問題上的唯物主義思想,從而把封建社會前期的唯物主義天人觀推向了一個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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