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1948年9月20日為中共中央起草的一個決定。編入《毛澤東選集》第4卷。
黨委制是我們黨的一項根本領導制度。王明左傾路線統治時期曾經一度中斷。1947年黨中央發出《關于恢復軍隊中各級黨委制的指示》以后,有些同志對黨委制認識不足,習慣于個人決定重大問題,致使有的黨委會形同虛設。為了反對個人包辦的偏向,保證和加強黨的集體領導,毛澤東起草了這個決定。
決定把黨的群眾路線運用在領導工作上,提出了健全黨委制、保證集體領導的原則和方法。決定指出:“黨委制是保證集體領導、防止個人包辦的黨的重要制度。”要求各級黨委“必須建立健全的黨委會議制度”。決定嚴肅批評了某些領導機關個人包辦和個人決定問題的習氣,規定一切重要問題均應提交黨委會集體討論,由到會委員充分發表意見,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然后分別執行。對于復雜的或有分歧意見的重要問題,會前須有個人商談,以免會議決定流于形式或不能做出決定。為了加強集體領導,便于開展工作,黨委會內部“又須分別為常委會和全體會兩種,不可混在一起”。決定最后強調要注意“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二者不可偏廢”,但“軍隊在作戰時和情況需要時,首長有臨機處置之權”。
《關于健全黨委制》是毛澤東運用馬克思主義哲學觀點總結黨的集體領導經驗的結晶,是毛澤東工作方法論的重要體現。這個決定的貫徹,使我黨長期所實行的黨委集體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得到了改善和加強,使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在黨委領導工作中得到了落實,從組織上保證了黨的路線和政策得以貫徹和執行。
上一篇:關于《紅樓夢》研究問題
下一篇:關于哲學改造的臨時綱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