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中期以后,在井田制逐漸瓦解的情況下,國家對公社農(nóng)民的剝削僅用助耕公田的辦法已遠遠不夠,在許多諸侯國賦稅制度都做了相應的改革。公元前594年,魯國行“初稅畝”,就是“履畝而稅”的意思,與此前齊國“相地而衰征”的辦法相同,無論公田、私田一律按田畝收稅。此后楚國行“量入修賦”法,鄭國實行“廬井有伍”的改革,目的也是為了履畝而稅;秦國最晚,在公元前408年也實行了類似“初稅畝”的“初租禾”法。實行以上這類賦稅改革,各國統(tǒng)治者在主觀上都是為了增加奴隸主國家的收入、擴大剝削,但在客觀上卻促進了井田制的瓦解和封建生產(chǎn)關(guān)系的生長。對“初稅畝”,郭沫若給予的評價極高,認為具有政治革命性,“標志著封建制度的開始”(見《中國史稿》)。金景芳則反對這種主張,認為僅是稅制的改革,不能看做是封建制度開始的標志(見《中國奴隸社會史》)。范文瀾則認為“初稅畝”是封建社會內(nèi)部由勞役地租向?qū)嵨锏刈獾霓D(zhuǎn)化(見《中國通史簡編》)。徐喜辰則指出這是公社井田制逐步瓦解的一種結(jié)果,說明奴隸制正在向封建制轉(zhuǎn)化(見《井田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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