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文藝美學要略·論著·《什么是文學》
法國存在主義哲學家、作家讓—保羅·薩特著。1949年出版。 “存在先于本質”是存在主義的著名論斷,也是這部著作的理論前提。
薩特認為人是自由的,每個人都有權利對自己進行選擇。作家之所以寫作,正是對它的選擇。不僅作者,讀者也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唯其如此,他把文學作為一種吁求,也就是說“作家在創作作品時,向讀者的自由提出吁求,要求進行合作”。文學創作如沒有讀者的合作是沒有意義的,一個人寫作如只為自己,那么只是把自己的感情投射到紙面上,只不過使這種感情作無力的延伸而已。這種作為客體的作品,將永遠不能問世。所以“沒有一種藝術可以不為別人或沒有別人參加創造的。”
作為文學創作的另一部分是閱讀,這由讀者加以完成。讀者的接受水平如何,作品也就如何存在。但閱讀不是被動的接受,而是一種再創造,是在作者引導下的再創造。“正是由于作者和讀者的共同努力,才使那個虛虛實實的客體得以顯現出來”。
薩特認為作家在藝術創作時懷有激情,但僅僅把藝術創作歸結為情感,那么這種靠心理的因果關系支持的論點,將使藝術重新陷入決定論而告終。因為美好的情感不一定能使藝術作品也美好。只有將作者的情感改造為自由的情感,才能創造出供讀者自由選擇的藝術品。
文學與道德是截然不同的兩回事,但在藝術責任的核心中,有道德責任的存在。寫作的自由包含在政治的自由之中,所以作者創造選擇自由,這種自由與民族、社會緊緊相聯。如果民主自由受到威脅,作家不僅用筆,必要時還要拿起武器。由此可以看出薩特的文藝與政治關系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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