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藝美學研究·欣賞對象
又稱欣賞客體,是文藝家創造出來的供欣賞的藝術作品。它是介于創作主體與欣賞主體之間的一種審美對象,聯結著藝術的兩種基本活動,是藝術實踐活動的中心環節。欣賞對象是創作主體的對象化的存在物,也是欣賞主體對象化的觀照物,只有欣賞對象實現了對創作主體和欣賞主體的在審美意義上的雙重肯定時,才能真正成為真正的欣賞對象。
欣賞對象是使藝術創造實現為社會性的審美活動的一個中介,沒有它就沒有創作與欣賞兩種主體之間的交流,藝術作用就沒辦法實現。所以,藝術家的藝術創造,都必須以創造出欣賞對象為其目的,并使它在欣賞過程中得以實現。從這個意義上說,欣賞對象不是作者的欣賞對象,至少首先不是作者的欣賞對象,而是欣賞者的對象。薩特在《為什么寫作?》中揭示了這個特性。他說: “沒有為自己寫作這一回事:如果有人這樣做,他必將遭到最慘重的失敗”。他看到,創作行為只不過是一部作品生產過程中一個不完備的、抽象的瞬間;如果世上只有作者一個人,他盡可以愛寫多少就寫多少,但是作品作為對象,永遠不會問世,于是作者必定會擱筆或陷于絕望。他指出,“在寫作行動里包含著閱讀行動,后者與前者辯證地相互依存,這兩個相關聯的行為需要兩個不同的施動者。精神產品這個既是具體的又是想象出來的對象只有在作者和讀者的聯合努力之下才能出現。只有為了別人,才有藝術;只有通過別人,才有藝術。”這就是說,成為作者之外的欣賞者能夠欣賞的對象,才是真正的欣賞對象。
作為欣賞對象,其自身必須具備可供欣賞的條件。這個條件從總體上說,必須是一個充滿審美意蘊的對象。如果對象不含蘊著美,讓人品味之后“味同嚼蠟”,那它自身特質即不能成為欣賞客體。
作為具體的欣賞對象,從外在形態到內涵意義一般來說是確定了的。但由于各種復雜的原因,諸如,藝術形象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把事物的一切方面都描繪出來,形象的客觀意義可以大于作者的主觀思想,藝術應該以少勝多,要給欣賞者留下想象的余地,等等,因而作品的有些方面卻又是不確定的。造型藝術的藝術形象可用視覺直接感受,形象的外形是具體和確定的,可是其含義卻未必都明確和確定。達·芬奇的名畫《蒙娜·麗莎》,那位女子的笑被稱為“永恒的微笑”, “神秘的微笑”,可是她為什么笑卻永遠是個謎,畫家給欣賞者留下了很大的想象天地。語言藝術的形象是在想象中間接形成的,不確定的成分要更多一些。所以文藝欣賞,從欣賞客體來看,其內容和意義只能說基本上是確定的,但又有不確定的一面,是確定和不確定的統一,是以基本確定的一面來控制和限定其不確定的一面。文藝作品要調動欣賞者的想象,這樣既可以擴大和加深作品的容量和內涵,又可使欣賞者增添欣賞樂趣;但又要注意控制和掌握欣賞者想象的方向和范圍,這樣才能使作品的含義明確,使欣賞者可以理解,否則就會變得含義模糊,甚至無法理解。
作為欣賞對象它與欣賞者關系,并不只是提供一個欣賞的對象,它一旦與接受主體結合起來,就會使自身發生新的意義,即馬克思所說的“藝術對象創造出懂得藝術和能夠欣賞美的大眾”。就是說,藝術家是借自己創造的欣賞對象,又創造出與對象自身相適應的審美者,這自然也是欣賞對象的作用,是對象創造新的主體的作用。所以藝術家創造欣賞對象的生產,也是為欣賞對象生產主體的生產。欣賞的作用,欣賞對象的作用,正是從出于此,完成于欣賞主體與創作主體共同施動的統一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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