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不自明
【原典】
高防①初為澶州防御使張從恩判官,有軍校段洪進盜官木造什物②,從恩怒,欲殺之。洪進紿(dài)③云:“防使為之。”從恩問防,防即誣伏④,洪進免死。乃以錢十千、馬一匹遺防而遣⑤之。防別去,終不自明,既又以騎追復之。歲余,從恩親信言防自誣以活人命,從恩驚嘆,益加⑥禮重。
【注釋】
①高防(905~963):字修己,并州壽陽(今山西壽陽)人。性沉厚,守禮法。累世將家。父從慶,戍天井關,與梁軍戰死。防年十六,護柩以歸。事母孝,好學,善為詩。曾任樞密直學士,復出知鳳翔。宋太祖乾德元年(963)卒,年五十九。《宋史》卷二百七十有傳。②什物:家庭日常應用的零碎用品。③紿(dài):欺騙,欺詐。④誣伏:承認了誣陷。⑤遺:贈送。⑥益加:更加,越發。
【譯文】
高防當初任澶州防御史張從恩的判官,當時有一名軍校叫段洪進,偷了公家的木材做家具,張從恩很氣憤,準備殺了他。段洪進偽供說:“這是高防讓我干的。”張從恩向高防求證,高防承認了這件事,段洪進免于一死。于是張從恩拿了一萬緡錢、一匹馬送給高防,打發他走了。高防平靜地離去,也不辯明自己的冤枉,后來張從恩又派人騎馬將高防追了回來。過了一年多,張從恩的親信報告說,高防自己認罪,是為了救人一命。張從恩聽后驚嘆不已,更加禮待高防了。
【延伸閱讀】
前些年浙江某富少車禍傷人之后,被媒體曝出雇人頂罪,一時間街談巷議,全是指責富商的聲音。即便頂罪的人出于自愿,放到今天的環境中,無論是官方還是民間,都是不被允許的。但在過去,這樣做的人,卻有可能被當成英雄,受到人們的崇敬。高防就是如此。他無端地被人誣陷,但是出于救人的心理,他沒有辯解,承受了全部的后果,包括被主官辭退。雖然事情最終水落石出,他的名譽得以洗凈,但已經是一年以后了。我們很難從現代的語境中去評價高防,因為無論如何,高防的行為都涉嫌違法,即便他的動機純正。想必在古代,此行為也是不允許的,而高防身在官場,不能說對此不知情。既然是明知,卻要故犯,其中必有利弊的權衡。申辯固能脫身,但接受誣陷卻能救人一命,代價是自己受到牽連。高防選擇了后者,這是他的善良和仁厚使然。其實人們做事的時候,大都會遵循常規,但也會為變通留下空間。孟子在解釋“男女授受不親”時,舉了如下的例子:“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親,禮與?’孟子曰:‘禮也。’曰:‘嫂溺則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親,禮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權也。……’”(《孟子·離婁上》)高防接受誣告,混淆是非,妨礙司法,包庇犯人,也給其他別有用心的人,留下可乘之機,這是“經”的思路;但是接受誣告,卻能讓別人免于一死,又利莫大焉,俗話說“不能見死不救”,高防救了,這正是“權”的位置。后人顯然認同了高防變通的做法,因為他是出于一種十分崇高的目的,還有什么比救人一命更重要呢?在高防的身上,彼時彼地,人情高過了法律,人性超越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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