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詞研究·詩學概念·政教
古代詩學概念。見于《荀子·王制》:“平政教,正法則,……使百姓盡免(勉)而眾庶不偷,冢宰之事也。”又《禮記·王制》云:“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鄭玄注:“教謂禮義,政謂刑禁。”“政教”原是政治教化的總稱,包括行政法律,禮制樂教等統治手段。漢儒把政教引入文學批評領域,與“詩教”結合起來,成為儒家文學批評的一個重要概念。《禮記·經解》:“孔子曰:入其國,其教可知也。其為人也,溫柔敦厚,詩教也。”詩教的中心是強調文學藝術為政治教化服務。孔子論詩,提出了“興、觀、群、怨”的概念,揭示出詩歌的重要社會教育作用和美感認識作用。《毛詩序》論述詩的社會作用時指出:“先王以是經夫婦,成孝敬,厚人倫,美教化,移風俗。”又說《詩》“用之鄉人焉,用之邦國焉。風,風也,教也;風以動之,教以化之。”指出詩歌具有潛移默化,移風易俗,裨補政教的功能。政教說對后世詩歌理論產生了重要影響。唐代白居易詩論進一步指出詩歌上可以“補察時政”,下可以“泄導人情”(《與元九書》),對引導詩人關心社會現實,關心人民疾苦起到積極作用。但政教說在歷史上也因其時代局限,加以封建統治者片面強調,忽略了詩歌的藝術特點,因而對詩歌的發展也有消極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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