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近代散文作品·宋金元·復仇解》簡析
王安石著。見《臨川先生集》。文章就如何對待為報父兄之仇而殺人的問題提出了以法治國的觀點。作者從社會政治形勢分析著手,指出在政治清明時代,自朝廷至各級官吏,“各修其職”,遵守法令,就可防止無辜被害事件的發生。即使偶爾發生此類冤案,亦可通過層層申訴,得以解決。如處于亂世,執事者不能為民作主,才會發生采取個人行動的復仇事件;雖情有可愿,但這種復仇方法不能從根本解決社會問題。然后對古代經典中所謂“凡復仇者,書于士(即向官員登記備案),則殺者無罪”,提出異議。認為這種規定只會助長個人復仇,錯殺無辜,使官員無從執法。結論是,即使在亂世,只要朝廷頒有不準個人復仇的禁令,受害家屬都應克制個人欲望,不能觸犯法規。關于“復仇”問題,唐代陳子昂、柳宗元等曾有多次議論,王安石從改革時政、以法立國的高度提出新的見解,持論更為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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