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地方》小說簡介|劇情介紹|鑒賞
芻狗作。十四章,前七章刊于《小說月報》1910年第六期,后七章刊于《小說月報》1911年第一期上。
小說敘述魏自治家鄉圍繞“地方自治”發生的一些故事。魏自治原靠東抄西襲,混到一名舉人。后請人在制臺前關說,未經考選,被批準為留日學生。到東洋去了六個月,回到地方后,自稱為東洋留學法政科畢業。于是一般志士便加附和,官民大小事,都請教于他。其中卜自利與他甚為投契。自利是末代秀才,曾從外國人學俄文,想通過做隨員的親戚,隨欽差出洋留學以取得資格,結果計劃未成,因而便攀附自治。自利妻自愛,很有識見。
一日,他們正在寒喧,縣官來信,約請魏自治到署商量清查戶口財產、開辦公所、選舉議員等地方自治事,自治拉了自利協助辦理,自利的哥哥自強便去告知妹夫真自尊。自尊是二十年前舉人,八股老手,見魏自治等少年受重視,故常生妒意。此次聞自強語,便大罵縣官瞎了眼睛,并與自強同到其得意門生當地首富甄自在家去商議對策。自治將籌款辦法與設立自治公所的計劃稟告縣官后,縣官遂下諭單,命自治為自治公所總辦,自利為幫辦兼會計員,其他甄自在、賈自由、霍子來兄弟及真自尊等均充調查員。自治等穿戴禮服去縣官處叩謝,并呈上籌示稟告,擬提用 “積谷”、“賓興”及籌備警察費、興辦兩等小學經費等,并要開辦房捐,提高鹽價,加收錢糧。自尊等弄清調查員為最低職務,自治、自利有名有利,甚為氣憤,便聯合自在與自強等上稟,謂中國不可行地方自治; 自治、自利等年輕不能勝任自治工作; 地方自治章程上亦無總辦幫辦名目等,并辭去調查員職務。縣官接稟陳后與幕友商議。賈自由從幕友處得知自在等十九人上稟反對地方自治,自己名字也被列其中,遂至自在處大鬧,要控告其“冒名遞呈”。自在請霍子來兄弟說情,送二百元開發其局帳才息下風波。自在由此不愿參與地方自治事。自尊知此事,亦感抱愧。后聞自治的籌款計劃,又令自強及其子士器具名上稟告,反對動用災荒時備用的 “積谷”款及供會試作川資用的 “賓興”款。接到稟告后,縣官與自治商妥: 自治公所辦事人員名目不變,經費只用“積谷”、“賓興”之款,房捐、錢糧不能輕抽輕加,食鹽加價事等議員會商,公所設在城隍廟內。立即開辦兩所小學,讓自尊作總堂董,派士器等人做教習; 開辦警察局,由自強任教練,于是矛盾緩和,自治公所開始工作。
此時朝廷下令要考優拔、舉貢,自尊、自治等遂忙于考試。結果只有自利高中優貢,便到上海游玩多日,回家后又籌費用進京朝考,準備作外官弄錢,自愛很不以為然。一日夜間,發生了強盜搶劫永和錢莊事,自強逃跑跌傷,卻冒功得賞。因大米漲價,自在偷運出境,結果被搶,告官不予理睬。不久,自治等進行議員選舉,五千元財產以上為甲級,選出自治、自尊等十人為議員; 五千元以下為乙級,選出自由、士器等十人。后自治被選為議長,自尊得總學董,子來為副議長等。自此地方自治再沒有做什么事。后自利分發浙江做官,攜帶了在上海所娶妓女,自愛往尋,受到冷遇,遂入教堂居住。自尊續娶妻志常,與自在有暖昧關系,他們的風流詩被發現,自尊氣死,志常亦自縊而死。
《自治地方》是一部諷刺揭露性的小說。它首先揭露了當時的封建士大夫與一般紳士投機取巧、自我吹噓、拉幫結派與攫取名利等種種劣行。如被縣里依為辦理地方自治負責人的魏自治,本是一個末代舉人,因善觀風向,懂得鉆營,到東洋混了六個月,回來便自封為法政科畢業的留學生。一下成了地方上的紅人。他任地方自治興辦的頭目后,立即用好友卜自利為得力助手,排斥反對他的“對手”真自尊一派。他出任總辦,要縣里任自利為幫辦,“兼做”會計。上任伊始,首先想到籌款,給予包括自己在內的辦事人員以 “薪水伙食”、“跟人轎馬”等做官的一套。后來在選舉時四出拉票,使自己做了議長。名利既得后,他的自治公所便再也沒有干過什么事。他的對立面真自尊,中舉二十多年,又是八股能手,故見年輕人略懂西學便受重用大加妒忌。聞知縣官委自治為總辦而自己只派了個調查員,便大罵縣官“眼瞎”,聯絡了妻弟卜自強等(并冒他人之名) 遞呈反對,并辭去調查員之職。但后來縣官委他為小學總堂董,他又十分高興。除投機善變與愚頑守舊的兩類人物外,作品也寫了其他紳士,如曾任哨官受到冷遇的卜自強,依附真自尊為一黨; 其弟末代秀才卜自利,因設法出洋未成攀附魏自治為同道; 地方首富甄自在,因與老師、師母來往密切而入了自尊一黨; 還有因別人冒名遞呈敲詐二百兩銀子的賈自由等,這些人在辦理地方自治過程中各現原形,夤緣攀附,蒙混欺騙,結黨謀私,借機敲詐,應有盡有。所有這些諷刺、鞭撻,構成作品的主要內容。
小說的批判矛頭,還及于清廷封建統治者與一般官府,真實地反映出辛亥革命前夕清政府為抵制革命、愚弄人民的真相。故作品雖標為 “地方自治小說”,卻具有“糾彈時政”的思想傾向,具有更為深廣的內容。如作品在交代“地方自治” 由來時曾指出: 縣官是“為上憲催辦自治”,因而約請魏自治到署議事的。后又通過書中人物賈自由之口強調說,地方自治不可不辦,因為現在是“朝廷要辦地方自治”的,“這地方自治是奉旨開辦”,故不辦即是違旨等等。這就說明所謂地方自治,既不出于民意,也非一般紳士所提倡,而是出于朝廷旨意,是清廷一手導演的鬧劇。這樣的描寫,按之歷史基本相合。自戊戌后,慈禧見人心不平,便以 “實行新政”、“預備立憲”欺騙人民。后來民主革命日趨高漲,各省立憲派發起成立“預備立憲公會”,呼吁盡快立憲。在這樣的形勢下,清廷表示準備立憲。除1906年已宣布“準備仿行立憲”外,又于1908年宣布九年完成立憲的準備,后改為三年內完成。于此同時,推行“地方自治”,作為“新政” 內容之一,亦算立憲的準備。所謂“地方自治”,實質上是添設一個由紳士地主把持,官紳結合,增加對人民勒索的新權力機構。有些官紳在辦理過程中,借機“將義倉積谷,盡行出售”,有些“借調查戶口為名,按戶斂錢”,有些則勒收廟捐、房捐、人口捐等。作品還通過人物之口指出:“現在還是官的世界,就讓自治公所議十回,議二十回,也都白議。”故小說寫“奉旨”辦“地方自治”,有力地揭露了清廷以行“新政”欺騙人民的用心;作品具體描寫魏自在擬用 “積谷”等款項與提高鹽價、增加錢糧、開辦房捐等作為費用的情節,也真實反映了 “地方自治”擾民害民的現實情景。
小說對地方官吏推行“地方自治”時不講實效、徒具形式等弊端的描寫,也給予尖銳的諷刺與嘲笑。由于上級官吏與朝廷以辦“地方自治”為裝飾門楣、點綴“新政”的手段,故地方官吏也搞些形式以敷衍上官,欺蒙百姓。作品生動地寫出了這些可憎可笑的情形。如 “自治地方”的縣官,對地方自治條例毫無所知,不但把末代舉人僅知西學皮毛的魏自治奉為上賓,將地方自治所有工作一律委托給他; 而且全按他的提議,委派自治、自利為總辦,幫辦,而這些官銜為章程所無,連志常與自愛兩個家庭婦女看報后也十分明白的。為了籌備經費,便削減辦學與辦警察局的費用,于是幕友建議,辦學堂只要“尋幾處蒙館,分貼他們,叫他們各做一塊學堂橫扁,懸在門外。買一塊黑漆板,掛在館中,再買幾支粉筆,一個銅鈴,豈不是所費有限,早已辦成幾個學堂!”縣官也認為辦警察,“只要買幾盞路燈,掛在街上,做幾件警察局號衣,發給本縣護勇就成功了。”至于自治辦公室,最后定在城隍廟,在門口 “掛了自治公所的牌子”,便算建立。“自從議長、總董等舉定以后,死的死,走的走,得錢的安享,沒事的沒事,并沒議什么,也沒辦什么。”地方自治的一樁公案得以了結,一場鬧劇完全收場。小說以上有關描寫,不免夸張,但仍具很強的藝術真實性。
小說雖以寫“地方自治”為主要內容,但也涉及當日社會的一些矛盾斗爭,從而加強了作品現實性。如第十一節所寫搶劫錢莊和搶米事件,便是突出的例子。搶劫錢莊事件為什么會產生?作品所作分析,很值得注意,它指出:“那時各地方搶案很多,全為食米出洋太多,春雨又連月不住,米價大漲,各物皆貴。便有不少匪類,引誘窮人四出搶劫。”作者雖把帶頭搶劫的人統稱為“匪類”,然而他指出搶劫發生的根本原因是商人、富戶運走大米,年成歉收,人民無以果腹,這是切中時弊的。故這一情節雖游離整個故事之外,而從反映社會現狀說,卻極為真實。由于作者如此認識搶劫事,故他接著描寫了搶米事件: 地方首富甄自在,絲毫不考慮當地人民買不到米,拒絕以平價供應地方百姓,而用十只大船將囤聚的米“直運揚州鎮江等地”,故饑民搶了四只。后來召開大會,自治請縣里出通告: 過了十五,不準運米出境,而他利欲薰心,仍然于十六日偷運十船,結果全部被搶。這一情節,深刻揭露了自在等為富不仁、見利忘義的丑惡靈魂,也真實地反映了社會現狀。如湖南在1907年后,水災嚴重,長沙米價由每升三十文漲到八十文,因而發生多起搶米事件。群眾甚至與前來鎮壓的官兵進行搏斗,燒毀了巡撫衙門。故小說插敘的這一事件,反映當時的社會矛盾,表現出民眾的反抗斗爭精神。
作品的揭露,還涉及科舉制度。在敘述地方自治故事過程中,它夾寫了朝廷考優拔、舉貢一事。這一節與史實顯然有出入,但揭示了科舉制最后的余虐,仍不無意義。當考試消息傳來時,作品具體描寫了老舉人雖年屆六十,仍找出考籃,“預備一決勝負”。那些年輕的舉人,秀才,“自然個個溫闈墨,寫卷格,都向上進”。至于“地方自治、兩等學堂,自然全行擱起,沒人問事”。寥寥數語,已生動表現出士大夫追逐功名嗜痂如癖的情景,可見辛亥前夕封建文人熱中科名之心仍然“死而未僵”。作品還具體描寫了自利考中優貢將赴朝考時,一心“以賺錢為上”,打算做外官,分發到杭州,只帶著在上海私娶的妓女,妻子自愛尋來,遭到冷遇的過程,表明科名對士大夫道德墮落的影響。
《自治地方》在思想上以揭露批判為主,故在藝術方面也以諷刺見長。表現在人物描寫與語言上。如作者諷刺自強冒功,先通過書中人物之口交代: 強盜作案時,他正在永和錢莊賭錢,聽見槍聲,連忙從窗口跳到隔壁院子里,故跌腫了臉,又躲到院子主人老太婆床后,強盜走了才敢出頭。后又描寫,他聽說警察已捉到一個強盜,馬上“盤起辮子,穿了一件短襖,高高卷起褲筒,襪也不穿,鞋也不著,手提一把大雨傘”,跟著警察跑到鄉下走了一圈。于是人們都知道自強“帶了人追趕強盜,走了五十里,捉了一個回來”,“渾身上下拖泥帶水”,因此立了功,獲得獎賞。這段諷刺性描寫,通過他聞聲逃跑與改裝追趕強盜的矛盾,生動地嘲笑了他的卑劣無恥。又如作品揭露縣官辦警察的徒具形式,用揶揄口吻描寫說: “警察局都早由縣官開辦,局子即是衙門,巡士無非民壯。只在省中稟請大憲派了一個巡官前來,又請了自強教練。如果你到那邊街上立待一日半日,總能看見一個兩個或是三五游行的白衣紅字的人,那即是那邊嶄新的巡警。” 由于運用了幽默的語言,也收到諷刺的藝術效果。
此外,小說在形式上有所創新,值得一提。它不僅變“章回”為“節”,去掉回目; 而且改第三人稱全知敘事為對話形式,由 “友”發問,“小可” 回答,通過第一人稱的形式敘述了故事。雖然在新形式運用上還不成熟,但不失為一種嘗試。這種對話形式的小說,為傳統小說所無,即在晚清也很少見到。
小說的作者,具有不少舊的觀念,影響了作品的批判力量。如作品雖揭露了 “自治地方” 的黑暗腐朽,而對其他地方的 “自治” 則有所肯定,作品中的“小可”曾說:“別人家辦的地方早已花團錦簇,如火如荼。”這樣的描述,自然要影響對當時清廷推行“地方自治”作本質的批判。另外,作品寫了兩個女人的悲劇,志常因不滿丈夫年老而與自在相愛,作者寫事情被發現自尊氣死,她也以一死表示悔過; 自愛丈夫另結新歡,對妻子負情薄義,作者讓她默然忍受以身入空門了結。雖然對這兩個悲劇作者甚為感慨,但也反映出他頭腦中某些陳舊的道德觀,殘留著 “從一而終”、“嫁雞隨雞”等封建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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