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賞者不德君,誅者不怨上》原文與賞析
惠之為政,無功者受賞,而有罪者免,此法之所以敗也。法敗而政亂,以亂政治敗民,未見其可也。……今有功者必賞,賞者不得君,力之所致也;有罪者必誅,誅者不怨上,罪之所生也。民知誅賞之皆起于身也,故疾功利于業(yè),而不受賜于君。(《韓非子·難三》)
【注釋】得:通“德”。
【譯文】以賞賜作為治國的方法,就是讓沒有功勞的人可以得到賞賜,而讓有罪的人得到赦免,這是法制敗壞的根源。法制敗壞就會導(dǎo)致政權(quán)混亂,用混亂的政權(quán)去治理敗壞法制的民眾,誰也看不出這怎么能夠行得通。……現(xiàn)在如果有功勞的人一定會受到獎賞,受到獎賞的人就不用感激君主的恩德,因為這是自己出力換來的;犯罪的人一定受到懲罰,受到懲罰的人就不會怨恨君主,因為這是罪有應(yīng)得。民眾都明白是受到懲罰還是受到獎賞都出于自己的行為,就會抓緊時機(jī)在耕戰(zhàn)事業(yè)上謀取功利,而不指望獲得君主分外的賞賜。
【評說】賞罰分明、執(zhí)法從嚴(yán),法制才能在民眾中間產(chǎn)生威懾力。過多的個人意志干預(yù),將可能會渙散民眾的法制意識。不過,道德因素在制止犯罪問題上還是有一定影響力的,所以采取剛?cè)岵⒂谩捗拖酀?jì)的方式似乎更為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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