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賞莫如厚而信,罰莫如重而必》原文與賞析
明王峭其法而嚴其刑也。布帛尋常,庸人不釋;鑠金百溢,盜跖不掇。不必害,則不釋尋常;必害手,則不掇百溢。故明主必其誅也。是以賞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罰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故主施賞不遷,行誅無赦,譽輔其賞,毀隨其罰,則賢、不肖俱盡其力矣。(《韓非子·五蠹》)
【注釋】峭(qiào):嚴峻。布:棉麻織品。帛:絲織品。尋常:古代長度單位,八尺為一尋,兩尋為一常。鑠(shuò):熔化。溢:通“鎰”,古代重量單位,二十兩為一鎰。掇(duō):拾取。必:堅決執(zhí)行。
【譯文】明智的君王總是立法嚴峻,用刑嚴厲。一丈左右的布匹,平常的人也舍不得放手;熔化著的黃金即使很多,盜跖也不敢去撿。一種東西如果不一定有害,那么就是一丈長的布匹人們也不肯放棄;如果一定會傷害到手,那么即使有很多黃金人們也不敢去撿。因此明智的君主一定要嚴格地施行刑罰。所以施行獎賞應當從優(yōu)而且要說到做到,使人們貪圖它;施行懲罰應當嚴厲而且要堅決執(zhí)行,使人們畏懼它;制定的法律應當統(tǒng)一而且要固定不變,使民眾都能牢記它。所以君主施行獎賞不要隨意變動,執(zhí)行刑罰不要有赦免的情況。對人進行獎賞時要給予他榮譽,對人進行處罰時要毀壞他的名聲,這樣,賢能的人和不賢能的人就都會為君主竭盡全力。
【評說】執(zhí)行刑罰,絕不手軟;施行獎賞,言而有信;賞罰分明,執(zhí)法如山。這些舉措較為符合法治的表面特征。但是韓非的法治并不徹底,因為在這中間仍然摻入了不屬于法治的東西,那就是試圖對個人名聲作法律分外的毀譽,這顯然是在施展人治的伎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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