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賞罰之制,無逾于民》原文與賞析
將與之,惠厚不能供;將殺之,嚴威不能振。嚴威不能振,惠厚不能供,聲實有間也。有善者不留其賞,故民不私其利;有過者不宿其罰,故民不疾其威。賞罰之制,無逾于民,則人歸親于上矣。如天雨然,澤下尺,生上尺。(《管子·君臣上》)
【注釋】振:通“震”。聲:名義。宿:過夜,指拖延。
【譯文】如果要行賞,恩惠厚重反而滿足不了一些人的貪心;如果要殺戮,從嚴從重對一些不怕死的人反而不能起到震懾作用。從嚴從重不能起到震懾作用,厚重的恩惠滿足不了貪心的需求,這都是由于名義和實際之間不一致造成的。對于做好事的人,不扣留他應得的獎賞,民眾就不會貪圖私利;對于有過錯的人,不拖延對他的懲罰,民眾就不會怨恨刑罰威嚴。賞罰的條款,不要超過民眾的期望,那么民眾就會歸附親近君主了。這就像天下雨一樣,天上降下一尺的雨量,地上的莊稼就向上生長一尺。
【評說】過猶不及,凡事講究恰如其分。獎懲得當分明,量刑公正合理,民眾就會無怨無恨。民眾心里清楚自己行為的后果,就會約束自己的行為,而不會懷著僥幸心理試圖鉆空子,投機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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