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語《貪贓枉法》什么意思|出處來源|詞義|詞由
貪贓枉法:tān zāng wǎng fǎ
詞源: 元·無名氏《陳州糶米》第二折:“誰想那兩個到的陳州, 貪贓壞法飲酒非為。”
詞由: 北宋年間, 陳州連續三年大旱, 顆粒無收, 百姓饑餓, 幾至相食。朝廷獲知災情, 欲派人去陳州開倉糶米。權臣劉衙內竭力推薦其兒子小衙內及女婿楊金吾, 以圖從中謀利。小衙內和餳金吾到陳州后, 果然貪贓枉法, 私自抬高米價, 米里摻上泥土秕糠, 且大秤進銀兩, 小斗出售米, 弄得民怨沸騰。百姓張憋古與之辯理, 竟被他們用紫金錘打死。張憋古的兒子小憋古為父報仇, 多方上告。青天大老爺包拯奉命察訪, 探明二人劣跡, 立即將這兩個貪贓枉法、禍國殃民的家伙斬首示眾于市曹, 為百姓除害。
詞義: 指官吏接受賄賂, 破壞法紀。贓: 贓物; 枉: 破壞, 歪曲。原作“貪贓壞法”。
書證: 明·馮夢龍《喻世明言·臨安里錢婆留發跡》: “做官的貪贓枉法得來的錢鈔, 此乃不義之財, 取之無礙。”郭沫若《少年時代·反正前后》: “一般的官府均以貪贓枉法為能, 在上的鬻爵收賄, 在下的刮骨抽筋。”馬南邨》《陳絳和五耿的案件》:“陳絳在福建,據說貪贓枉法,聲名狼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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