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唐朝政府向受田丁男征派田租、力庸、戶調等三種賦役的制度,亦稱租庸調法。這是唐初統治者接受隋末賦役特重導致人民大起義的教訓,實行輕徭薄賦政策,參照隋初的租、調、力役制度,于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制定的,武德七年又作詳明規定,正式頒行天下。此制,是以均田制為基礎,唐代婦女不受田,因此它只規定二十一至五十九歲的丁男,每人每年負擔租、庸、調的數量。租,交粟二石或稻三石。調,養蠶之鄉,交絹或綾、絁二丈,綿三兩;非蠶鄉,交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服役二十日,有閏月之年加二日;如無役或不服役,每日折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頂役;若國家有事,二十日外加役十五日,免調,加役三十日,免租調;正役連同加役,不得超過五十日。減免的規定,主要有:遇水、旱、蟲、霜災害,十分損四、五的免租,損六的免租調,損七以上的租庸調全免;桑、麻損盡者,免調;新歸附的人戶,夏附免租調,秋附租庸調全免。有了這些文明規定,各級官吏就難以橫征暴斂。唐初的租庸調,比隋初較輕的課役還要輕些,表現在:隋代五十歲以上才允許用布帛代力役,唐時輸庸代役則無年齡限制,農民可多二十天(加上服役往返的時間,必在二十天以上)蒔田;唐朝按災害情況減免賦役,成為定制,隋則不固定,此外唐還有一些臨時減免的詔令。這種輕稅入官的辦法,多少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租庸調的定額,是按均田法丁男給田一頃的標準計算的,但多數農民得不到足數土地,還要按定額交納,賦役負擔仍然不太輕,工匠不服役的也繳庸稅;而皇族貴戚、中外官員、僧尼道士都受田,且官越大受田越多,卻悉免課役。可見,唐代的租庸調法,主要是以勞動人民為征派對象的,沒觸動官僚地主階級利益。唐玄宗末年,均田制破壞,租庸調制漸不適用,到德宗初年,便為兩稅法所代替。關于租庸調的規定,見于《舊唐書》卷四八《食貨志》上、《唐六典》卷三《尚書戶部》和《資治通鑒》卷一八七唐武德二年“初定租、庸、調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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