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刑為何主要責打臀部
漢景帝之前,笞刑并沒有統一規定受刑部位,行刑人責打犯人臀部、背部、胸部均可。由于人體五臟經脈穴道都集中于胸部和背部,如果用竹板或小荊條抽打背部,可能將犯人誤打致傷殘或死亡。于是,漢景帝頒發《棰律》對刑具的規格做出規定,且規定笞刑只能打臀部,不可以打胸、背部,因為臀部穴位較少,可有效避免打死犯人。
隋唐時期笞刑、杖刑稍有減輕,笞刑打十至五十下,杖刑打六十至一百下,所以當時的責打部位不局限于臀部,也包括背、腿。宋代則將笞刑具體劃分為臀杖和脊杖,分別打臀部和背部,脊杖較重。
從元代開始,規定笞刑和杖刑只能責打臀部,自此一直延續到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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