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米斤雞
清朝時期經濟謀略個案。同治年間,一鄉下人踩死米店老板的一只雞雛,店主索賠九百文,鄉下人帶錢沒那么多,于是發生了爭執。恰逢鄞縣縣令段廣清公務外出經過此地,段廣清問店老板為什么要賠九百?店主說,雞雛雖小,喂幾個月可重九斤,值九百文。店主明明是在欺負人,縣令段廣清卻叫鄉人如數賠償,鄉人錢缺三百,縣令又補給他三百文。正當店主樂滋滋接錢時,縣令又叫住了店老板,俗話說,斗米斤雞,現雞死,不再需要喂,即省下九斗米。既然雞錢賠了你,那么你應把省下來的九斗米還給他,方為公道。店主只得遵判,給了鄉人九斗米。店主因小失大,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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