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溪筆談《包孝肅》原文|注釋|賞析|譯文
包孝肅尹京,[1]號為明察。有編民犯法當杖脊。[2]吏受賕,[3]與之約曰:“今見尹,必付我責狀。汝第呼號自辯,我與汝分此罪,汝決杖,我亦決杖。”既而包引囚問畢,果付吏責狀,囚如吏言,分辯不已。吏大聲訶之曰:“但受脊杖出去,何用多言!”包謂其市權,捽(zuo 昨)吏于庭,杖之七十,特寬囚罪,止從杖坐,以抑吏勢。不知乃為所賣,卒如素約。小人為奸,固難防也。孝肅天性峭嚴,未嘗有笑容,人謂:“包希仁笑比黃河清。[1]”
【注釋】 [1]包孝肅:即包拯(999—1062),字希仁,北宋廬州合肥(今安徽合肥市)人。天圣進士,除大理評事,知建昌縣。仁宗時任監察御史,除天章閣待制、龍圖閣直學士,歷知開封府,遷右司郎中、禮部侍郎。卒謚孝肅。性峭直,以廉潔著稱,執法嚴峻,不畏權貴,當時稱為“關節不到,有閻羅包老”。其事長期流傳民間。尹:都城的行政長官,這里作動詞用。“尹京”即作京城的行政長官,指其知開封府事。 [2]編民:編入戶籍的平民。杖:刑法名,用大荊條、大板或棍棒抽擊人的背、臀或腿部。自隋起定為五刑(笞、杖、徙、流、死)之一。 [3]賕(qiu 求):賄賂。 [4]黃河清:黃河水渾濁,因以黃河水清喻難得罕見之事。
【譯文】 包拯做開封府尹的時候,號稱賢明,考察精細。有一個編入戶籍的平民違犯法律,應當用刑杖抽打脊背。府中官吏受到這位犯人的賄賂,就與他約定說:“如今見到府尹,必定交給我處罰你。你只是一味地大聲呼叫,自我辯解,我與你分擔這罪責,你被判決打棍子,我也會被判決打棍子。”不久包拯召來囚犯審問完畢,果然交給這個官吏責罰施刑。囚犯按著官吏吩咐的話,不住聲地分辯。這官吏就大聲地喝斥他說:“你只管挨了刑杖出去,哪里用得著說這么多的話!”包拯認為這官吏越權仗勢欺人,于是在大庭上揪住這官吏,打了他七十大棍,而特意寬免了那囚犯的罪責,只以隨從者的身份被杖打,以此來壓抑官吏的威勢。然而還不知道竟然被這官吏出賣了,終于像他們過去約定的那樣辦了。小人做奸,本來就是很難防備的啊。包拯天生峭刻嚴厲,臉上不曾有過笑容,人們都說:“包希仁的笑容比黃河變清還難得。”
【總案】 包拯是封建時代清官的典型。本文卻通過他手下的一位小吏公然受賄枉法而巧妙地得以實現的敘寫,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當時官府的腐朽和黑暗。文章采用對比的手法,把包拯的清與小吏的濁,一向明察卻被出賣等,從各個不同的角度進行對比,從而有力地表現了主題。文章沒有大肆鋪陳描寫,只是通過簡略的交代,平直的敘述,利用人物自己的言行,成功地寫出兩個截然不同的人物形象。包拯剛正不阿,而他手下的那位小吏正是利用了他的這個性格特點,故意市權呈威,以達到其包庇犯人的目的,真是“君子可欺以其方”,從而形象地寫出了那位小吏奸猾狡詐、善于鉆營的性格特征。
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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