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句】為政以徇私、弭謗、違道、干譽(yù)為第一恥,為人上者自有應(yīng)行道理,合則行,不合則去。若委曲遷就,計利慮害,不如奉身而退。孟子謂枉尺直尋①,不可推起來。雖枉一寸,直千尺,恐亦未可也。或曰:處君親之際,恐有當(dāng)枉處。曰:當(dāng)枉則不得謂之枉矣,是謂權(quán)以行經(jīng),畢竟是直道而行。
【譯文】處理政事,以徇私舞弊、制止誹謗、背離原則、追求個人的名聲為第一等恥辱的事。居于上位的人自有應(yīng)推行的道理,覺得合乎道理就做,不合乎道理就離開,如果委曲遷就,計利慮害,還不如保持自身高潔而退歸。孟子認(rèn)為不能把屈一尺伸八尺作為原則推行開來。即使是一寸不直,而有千尺之伸,恐怕也不能做。有人說:處理君王和父母的事,恐怕有應(yīng)當(dāng)屈就的地方。我說:如果應(yīng)當(dāng)屈就,就不能稱作屈就了,這叫做用權(quán)變的辦法來執(zhí)行常理,畢竟還是按直道走的。
注釋
【注釋】①孟子謂枉尺直尋:《孟子·滕文公下》:“陳代曰:‘不見諸侯,宜若小然;今一見之,大則以王,小則以霸。且志曰:“枉尺而直尋”,宜若可為也。’孟子曰:‘昔齊景公田,招虞人以旌,不至,將殺之。志士不忘在溝壑,勇士不忘喪其元。孔子奚取焉?取非其招不往也,如不待其招而往,何哉?且夫枉尺而直尋者,以利言也。如以利,則枉尋直尺而利,亦可為與?’”朱熹注:“枉,屈也。直,伸也。八尺曰尋,枉尺直尋,猶屈己一見諸侯,而可以致王霸,所屈者小,所伸者大也。”又說:“此以下,正其所稱枉尺直尋之非。夫所謂枉小而所伸者大則為之者,計其利耳。一有計利之心,則雖枉多伸少而有利,亦將為之耶?甚言其不可也。”
上一篇:寓兵于農(nóng),三代圣王行之甚好,家家知耕,人人知戰(zhàn),無論即戎,亦可弭盜,且經(jīng)數(shù)十百年不用兵。說用兵,才用農(nóng)十分之一耳。何者?有不道之國則天子命曰:“某國不道,某方伯連帥討之。”天下無與也,天下所以享兵農(nóng)未分之利。春秋以后,諸侯日尋干戈,農(nóng)胥變而為兵,舍穡不事則吾國貧,因糧于敵則他國貧。與其農(nóng)胥變而兵也,不如兵農(nóng)分。
下一篇:“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jīng)”,此舜時獄也。以舜之圣,皋陶之明,聽比屋可封之民,當(dāng)淳樸未散之世,宜無不得其情者,何疑而有不經(jīng)之失哉?則知五聽之法不足以盡民,而疑獄難決自古有之,故圣人寧不明也而不忍不仁。今之決獄輒恥不明而以臆度之見、偏主之失殺人,大可恨也。夫天道好生,鬼神有知,奈何為此?故寧錯生了人,休錯殺了人。錯生則生者尚有悔過之時,錯殺則我亦有殺人之罪。司刑者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