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子·文本篇·卷十三 氾論訓
〔題解〕 博說世間古今得失,以道為化,大歸于一,故曰“氾論”,因以題篇。
〔要略〕 《氾論》者,所以箴縷縩繺之間①,攕揳唲齵之郄也②,接徑直施,以推本樸,而兆見得失之變③,利病之反;所以使人不妄沒于勢利,不誘惑于事態,有符曮晲④,兼稽時勢之變,而與化推移者也。
〔一〕 古之制,婚禮不稱主人⑤,舜不告而娶⑥,非禮也;立子以長,文王舍伯邑考而用武王⑦,非制也;禮三十而娶,文王十五而生武王⑧,非法也。夏后氏殯于阼階之上,殷人殯于兩楹之間,周人殯于西階之上⑨,此禮之不同者也;有虞氏用瓦棺,夏后氏堲周,殷人用槨,周人墻置翣⑩,此葬之不同者也;夏后氏祭于暗,殷人祭于陽,周人祭于日出以朝⑪,此祭之不同者也。堯《大章》,舜《九韶》,禹《大夏》,湯《大濩》,周《武象》,此樂之不同者也。故五帝異道而德覆天下,三王殊事而名施后世⑫,此皆因時變而制禮樂者。譬猶師曠之施瑟柱也⑬,所推移上下者無寸尺之度,而靡不中音⑭。故通于禮樂之情者能作音,有本主于中,而以知榘彟之所周者也⑮。
〔二〕 先王之制,不宜則廢之;末世之事,善則著之⑯。是故禮樂未始有常也。故圣人制禮樂而不制于禮樂,治國有常而利民為本,政教有經而令行為上⑰。茍利于民,不必法古;茍周于事,不必循舊⑱。夫夏、商之衰也,不變法而亡;三代之起也,不相襲而王。故圣人法與時變,禮與俗化,衣服器械各便其用,法度制令各因其宜。故變古未可非,而循俗未足多也⑲。
〔三〕 誦先王之詩書,不若聞得其言;聞得其言,不若得其所以言⑳。得其所以言者,言弗能言也㉑。故道可道者,非常道也㉒。
圣人所由曰道,所為曰事。道猶金石,一調不更㉓;事猶琴瑟,每弦改調㉔。
天下豈有常法哉!當于世事㉕,得于人理,順于天地,祥于鬼神,則可以正治矣。
〔四〕 古者人醇工龐,商樸女重㉖,是以政教易化,風俗易移也。今世德益衰,民俗益薄,欲以樸重之法,治既弊之民,是猶無鏑銜橛策錣而御馯馬也㉗。昔者,神農無制令而民從,唐、虞有制令而無刑罰㉘,夏后氏不負言,殷人誓,周人盟㉙。逮至當今之世,忍訽而輕辱㉚,貪得而寡羞,欲以神農之道治之,則其亂必矣。伯成子高辭為諸侯而耕,天下高之㉛。今時之人,辭官而隱處,為鄉邑之下㉜,豈可同哉!古之兵,弓劍而已矣,槽矛無擊,修戟無刺㉝。晚世之兵,隆沖以攻,渠幨以守,連弩以射,銷車以斗㉞。古之伐國,不殺黃口,不獲二毛㉟。于古為義,于今為笑。古之所以為榮者,今之所以為辱也。古之所以為治者,今之所以為亂也。
〔五〕 昔者,《周書》有言曰:“上言者,下用也;下言者,上用也。上言者,常也;下言者,權也㊱?!贝舜嫱鲋g也,唯圣人為能知權㊲。言而必信,期而必當,天下之高行也㊳。直躬其父攘羊而子證之㊴,尾生與婦人期而死之㊵。直而證父,信而溺死㊶,雖有直信,孰能貴之?夫三軍矯命,過之大者也。秦穆公興兵襲鄭,過周而東。鄭賈人弦高將西販牛,道遇秦師于周、鄭之間,乃矯鄭伯之命,犒以十二牛,賓秦師而卻之,以存鄭國㊷。故事有所至,信反為過,誕反為功㊸。
是故圣人論事之局曲直㊹,與之屈伸偃仰,無常儀表,時屈時伸。卑弱柔如蒲韋,非攝奪也㊺;剛強猛毅,志厲青云,非本矜也㊻。以乘時應變也。
〔六〕 孔子曰:“可以共學矣,而未可以適道也??膳c適道,未可以立也。可以立,未可與權㊼?!睓嗾?,圣人之所獨見也。故忤而后合者,謂之知權㊽;合而后舛者,謂之不知權㊾。不知權者,善反丑矣。故禮者,實之華而偽之文也㊿,方于卒迫窮遽之中也,則無所用矣〔51〕。是故圣人以文交于世,而以實從事于宜,不結于一跡之涂,凝滯而不化,是故敗事少而成事多,號令行于天下而莫之能非矣。
圣人者,能陰能陽,能弱能強;隨時而動靜,因資而立功;物動而知其反,事萌而察其變;化則為之象〔52〕,運則為之應。是以終身行而無所困。
〔七〕 事或欲之,適足以失之;或避之,適足以就之。楚人有乘船而遇大風者,波至而自投于水〔53〕。非不貪生而畏死也,惑于恐死而反忘生也。故人之嗜欲,亦猶此也。齊人有盜金者,當市繁之時,至,掇而走〔54〕。勒問其故曰:“而盜金于市中〔55〕,何也?”對曰:“吾不見人,徒見金耳〔56〕!”志所欲,則忘其為矣。是故圣人審動靜之變,而適受與之度;理好憎之情,和喜怒之節。夫動靜得,則患弗過也;受與適,則罪弗累也;好憎理,則憂弗近也;喜怒節,則怨弗犯也。故達道之人,不茍得,不讓福;其有弗棄,非其有弗索;常滿而不溢,恒虛而易足。
〔注釋〕 ① 箴: 同“針”。縷: 絲線。箴縷: 針線,這里作動詞用,縫綴的意思??n繺: 縫隙,指衣帛縫制中的接線口處,有時衣物破也稱為縩繺。 ② 攕: 通“櫼”,楔子。揳: 塞也。唲齵: 指牙齒參差不齊、多縫隙。攕揳唲齵: 是指用楔子等東西填塞牙齒間的縫隙,引申為填補人們思想心靈上的缺陷和不足。 ③ 兆見: 預見。 ④ 符: 符合、應驗。曮晲: 太陽運行的軌道,這里指天道。馬宗霍認為“日行不失次謂之曮晲”。 ⑤ 婚禮不稱主人: 原注為:“當婚者之身,不稱其名也,稱諸父兄師友。”即“意思就是兒女婚事得父母作主、媒人牽合”(見許匡一《淮南子全譯》)。 ⑥ 舜不告而娶: 原注為:“堯知舜賢,以二女妻舜。不告父,父頑,常欲殺舜,舜知告則不得娶也?!?⑦ 伯邑考: 武王之兄。史書記載,伯邑考被紂王殺害。原注為:“伯邑考,武王之兄。廢長立圣,以庶代嫡,圣人之權爾?!?⑧ 禮三十而娶: 古禮規定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文王十五而生武王: 古代國君十二歲而冠,冠而娶,故十五歲可生子。 ⑨ 殯: 停放靈柩。阼階: 古廳堂的兩排臺階,東面的稱為“阼階”,西面的稱為“西階”。阼階為主人之位,西階為賓客之位。楹: 廳堂前面的柱子。原注為“殷殯之于堂上兩柱之間,賓主共”。西階: 原注為“蓋以賓道遠之”。這幾句的意思是說,夏人停柩于主位,殷人停柩于主賓之間,周人停柩于賓位,證明人們離別死者的心態日益開化。 ⑩ 瓦棺: 原注為“瓦棺,陶瓦”。堲: 燒成的土塊或土磚。堲周: 是說用燒成的磚塊砌成的棺槨。原注說:“夏后氏,禹世,無棺槨,以瓦廣二尺,長四尺,側身累之以蔽土,四堲周?!睒。?外棺。墻: 裝飾靈柩的布帳。翣: 一種類似扇狀的裝飾物。原注為“周人兼用棺槨,故墻設翣,狀如今要扇,畫文,插置棺車箱以為飾。多少之差,各從其爵命之數也”。 ⑪ 暗: 黃昏。陽: 白天中午。朝: 日出時分,指早晨。這里的“祭”是指郊外設壇而祭。 ⑫ 道: 治理天下的方法、制度。事: 治理政事的方法、制度。 ⑬ 師曠: 春秋時晉國樂師。施: 調整、設置。瑟: 古代一種撥弦樂器,形似琴。 ⑭ 寸尺: 指尺度。度: 衡量、度量。靡: 無。中: 恰當、符合。音: 音律。 ⑮ 音: 王念孫認為“音”當為“言”?!把浴背猩暇涠屍淞x。這樣“言”屬下句,即為“言有本主于中”。榘: 方。彟: 度法。榘彟: 是說規矩、法度。周: 合。 ⑯ 著: 使顯著,發揚。 ⑰ 經: 常,常法、常規。 ⑱ 茍: 如果、假使。 ⑲ 多: 指稱頌、贊美。 ⑳ 聞得: 這里的“得”是衍文。以上的“聞得”的“得”也是衍文。 ㉑ 言弗能言也: 原注為:“圣人所言微妙,凡人雖得之,口不耐以言?!?㉒ 語見《老子·一章》。原注為:“常道,言深隱幽冥,不可道也。猶圣人之言,微妙不可言?!?㉓ 金石: 鐘磬。一調不更: 是說如鐘磬這樣的樂器,一旦澆鑄成形、定下音調就固定不變了。 ㉔ 每弦改調: 指琴瑟的弦可以改變、調整,音調也隨之改變。 ㉕ 當: 合。 ㉖ 醇: 淳樸忠厚。龐: 指器物堅固耐用。商樸: 原注為“不為詐”。重: 原注為“貞正無邪也”。重通“憧”、“童”。 ㉗ 鏑銜橛: 即馬嚼子。指馬口中所含的鐵質器,用來控制馬。策: 馬鞭。錣: 馬鞭端部的尖刺。馯馬: 烈馬。 ㉘ 無制令而民從: 原注為:“無制令,結繩以治也。”這里指尚無成文的法令制度。有制令而無刑罰: 原注為:“有制令,煥乎其有文章也。其政常仁義,民無犯法干誅,故曰‘無刑’也?!边@里指雖有法令條文,但無需動用。 ㉙ 負: 背。不負言: 是說言而有信。誓: 原注為“以言語要誓,亦不違”。盟: 歃血為盟,會盟。 ㉚ 訽: 同“詬”,恥辱。 ㉛ 伯成子高: 原注為“堯時人也”。事見《莊子·天地》。高: 稱贊。 ㉜ 為鄉邑之下: 被鄉里人所看不起。下: 低賤。 ㉝ 槽矛: 原注為“木矛”。無擊: 原注為“無鐵刃”?!懊庇肿鳌叭帷薄!安邸蓖ā扒酢??!安廴帷奔础扒趺薄P蓿?長。戟: 一種既可直刺又可橫擊的兵器。刺: 原注為“鋒也”。 ㉞ ?。?高也。沖: 沖車。渠: 溝塹。幨: 幰。幨與幰都是帳幕。連弩: 可以連發的機械弓。銷車: 一種裝有飛刀的戰車。 ㉟ 黃口: 幼兒、小孩。二毛: 指有白發的老人。因為頭發黑中有白,故稱為“二毛”。 ㊱ 《周書》: 原注為“周史之書”。上言者,經典之言。下言者: 權變之言。所引《周書》文即是《逸周書》文。 ㊲ 權: 變通、權變。 ㊳ 期: 約會、約定。當: 履行相約之事之言。高: 高尚品行。 ㊴ 直躬: 原注為:“直躬,楚葉縣人。葉公子高謂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鬃釉唬骸狳h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擦笞詠矶≈蝗烈??!薄叭痢敝缚垩鹤约号苌祥T的家畜。這里指偷竊。證: 檢舉。 ㊵ 尾生: 戰國時魯國人。相傳尾生與一女子相約于橋下見面,女子食言不來,而尾生為了踐約不肯離去,抱著橋柱任猛漲的河水淹死。 ㊶ 信而溺死: 王念孫認為應是“信而死女”,即說“信而為女死”。這樣“信而死女”與“直而證父”相對為文。 ㊷ 秦穆公興兵襲鄭: 事見《左傳·僖公三十二年》。周: 東周都城。賈人: 商人。弦高: 鄭國商人。矯: 假托、偽造。鄭伯: 鄭國國君。犒: 以酒肉慰勞。賓: 以禮相待。卻: 退。 ㊸ 誕: 謾,欺詐的意思。 ㊹ 局: 王念孫認為是衍文。 ㊺ 卑: 王念孫認為不當有此字。韋: 楊樹達認為應作“葦”。攝: 懾。 ㊻ 本: 王念孫認為當為“夸”。這樣“夸矜”與“攝奪”相對為文。 ㊼ 孔子語見《論語·子罕》。 ㊽ 忤: 不順、違逆。 ㊾ 舛: 何寧認為“舛”是“忤”之形偽,故“舛”、“忤”意思相近。 ㊿ 華: 花。偽之文: 人為的文飾或修飾。 〔51〕 卒: 通“猝”,緊急、急促。遽: 困窘、窘迫。 〔52〕 象: 形象。 〔53〕 波至: 王念孫認為“波至而”下應加上“恐”字,即“波至而恐,自投于水”。 〔54〕 掇: 拿取。 〔55〕 勒: 抓住,“勒”本指馬絡頭,引申為逮住。而: 爾、你。 〔56〕 徒: 只。
【鑒賞】作者在本卷中泛論博說世間古今之得失,所以題為《氾論訓》。這“氾論”并非泛泛而論,其中也有它的內涵宗旨,這就如高誘題解中說的那樣:“以道為化,大歸于一,故曰‘氾論’”。這“以道為化”,是說圣人明白“道可道者,非常道也”,“道”不是僵化不變的教條,而是無時無刻不在隨時勢而變化,是包涵一種理智的活動性在其中的;因而圣人不會機械地固守陳規,他“能陰能陽,能弱能強;隨時而動靜,因資而立功;物動而知其反,事萌而察其變;化則為之象,運則為之應”。這種“隨時而動靜”也即高誘所說的“大歸于一”。就此而言,本卷實際上可視為《淮南子》的“權變論”。
說到“權”,很多人可能會認為這只是一種做事的抽象的原則或方法論,并不具有十分深刻的涵義。但事實上,“權”在中國古代思想中有著非常重要而豐富的內涵。如在孟子和淳于髡關于“嫂溺援之以手”之合法性的辯論中即涉及對“權”的倚重:“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親,禮與?’孟子曰:‘禮也。’曰:‘嫂溺,則援之矣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親,禮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權也。’曰:‘今天下溺矣,夫子之不援,何也?’曰:‘天下溺,援之以道;嫂溺,援之以手。子欲手援天下乎?’”(《孟子·離婁上》)嫂子掉到河里了,小叔子如果去救,則不合“男女授受不親”的禮法規定,這在古代社會中其實是一個倫理兩難的問題,如果在一般的俗陋之儒看來,可能會很難解答;但作為真正的儒者,孟子卻回答地非常干脆,當然應該去救人,因為這是“權”。在孟子看來,“權”應當高于“禮”,根據孟子答語中“援之以手”和“援之以道”的比興關系,我們很容易發現,“權”雖然不合于“禮”,但卻是“道”的一個核心要素,因此“權”應當高于“禮”。正是基于此,《氾論訓》引用孔子的話來說明“權”的重要性:“可以共學矣,而未可以適道也??膳c適道,未可以立也??梢粤?,未可與權。”并由此認為“權”乃“圣人之所獨見也”。
“權”其實不僅僅關系到“道”本身,而且關系到“道”與“事”二者之間的關系。我們在本書首卷《原道訓》便已指出,中國古代思想中所謂“道”,并非是一個抽象物,而是指包括人類在內的宇宙萬物所應當行走的道路。就此而言,“道”必然在“事”中。但正如《氾論訓》所言:“圣人所由曰道,所為曰事。道猶金石,一調不更;事猶琴瑟,每弦改調。”就“道”中所包涵的“應當”的意旨而言,“道”的指向是固定的,也即最高的“善”;但“道”在不同的“事”中卻有著不同的表現,因為“事”是在永不停息的流變中的。正是由于經驗世界的流變性,使得“道”在形式上雖然表現為“善”,但在生活世界中其實一直處于不斷活動、不斷完成中;而“權”實際上也即表明了“道”的這種活動性和正在完成中的狀態。就人類而言,“權”實際上意味著人對于自己存在處境的判斷,意味著人對于自己實踐行為的恰當的決定。綜言之,“道”需要生活世界中的每個生命不斷地去激活它、充實它,而“權”也即在此生命過程中的恰當的選擇與判斷,“道”的實現需要經由“權”的抉擇。正是由此,《要略》認為本卷的宗旨是在“使人不妄沒于勢利,不誘惑于事態,有符曮晲,兼稽時勢之變,而與化推移者也”。
由這“兼稽時勢之變,而與化推移”的權變思維,而推衍泛論到生活世界中的“事”的各個領域,也就有了相應的主張和觀點。
比如在“禮法”問題上,作者認為“天下豈有常法”,“五帝異道而德覆天下,三王殊事而名施后世,此皆因時變而制禮樂者”,認為因社會和自然在變化和發展,所以只有明白“時變”,才能做到“先王之制,不宜則廢之,末世之事,善則著之”,從而因時變而制禮法。也只有明白“時變”則法變,才能做到“不法古、不循舊”,這樣衣服器械才能各便其用,法度制令才能各因其宜,天下才能治理、社會才能進步。同時,也因為器械、禮樂、常故隨社會變化而變化,所以作者又提醒社會中的造器、制樂、立法者,一方面要在內心世界樹立這種變化觀念,另一方面也要“有本主于中”,這個“本”也即“道”或“善”,只有如此,才有可能因時變而制出恰當的器、樂、法。
在治政方針上,作者提出“權變”方法,認為“唯圣人為能知權”。出于“權變”,原先那些固定的認識就應當隨著事態的發展而隨之改變、修正。比如說,鄭國人弦高為了阻止偷襲的秦軍,于是便假托鄭國君的命令,用十二頭牛犒勞秦軍、禮待秦軍,使秦軍以為鄭國已知道這次偷襲計劃而不敢貿然前進,只得撤退,從而保全了鄭國,這雖然違反了正直和守信的道德律,但卻不能算作欺詐,反而證明了弦高的智慧。反之,如果不懂得“權變”,倒有可能將原本“善”的反變成“丑”的了,如上文提到的因拘泥于“男女授受不親”之禮而對“嫂溺”是否當“援之以手”有疑問的淳于髡即是一例。所以“圣人論事之局曲直,與之屈伸偃仰,無常儀表,時屈時伸,乘時應變”,這樣才能治理好天下。
在是非的評判上,作者認為無絕對的是與非,是非評判的標準隨時空變化而變化,“于古為義,于今為笑;古之所以為榮者,今之所以為辱也;古之所以為治者,今之所以為亂也”。在作者看來,古時候人們淳樸忠厚,工匠制作的器具堅固耐用精致美觀,商賈誠實不欺詐,女子純真穩重,這些也即作者所說的“人醇工龐,商樸女重”,因此當時的政教非常簡易;而隨著社會道德日益衰敗,民風習俗日益淺薄,如果還用遠古時期質樸淳厚的方法去治理日益腐敗的民風,顯然是不合時宜的。是非的標準隨著時空的轉移而在不斷發生變化,因此萬萬不可將其僵化。
最后,作者指出,很多事情是“或欲之,適足以失之;或避之,適足以就之”。也即是說,你想得到它,但恰恰因此使你失去它;你想避開它,但恰恰因此使你碰上它。那么,人又應如何去應對這種情況呢?除了“乘時應變”外,作者認為還有更重要的東西,即向內用功,“圣人審動靜之變,而適受與之度;理好憎之情,和喜怒之節”。只有“動靜得”、“受與適”、“好憎理”、“喜怒節”,才能使“患弗過”、“罪弗累”、“憂弗近”、“怨弗犯”,也就能在利與害、禍與福這二極中保持平衡和平靜。與此同時,作者還認為對這種“利害之反,禍福之接”的情況的把握,還需人自身要有滿足感,心志平易,精神內守,不為功名利祿所誘惑,不刻意追求、索取那些不該你所有的東西,這樣也就能避免出現當要獲取之際,恰恰又是受傷害之時的情況。
總而言之,在作者看來,圣人認準一個基本點(“以道為化,大歸于一”),即天下哪有“常法”、“常規”,同時只有“乘時應變”、“審動靜之變”、“適受與之度”,“當于世事,得于人理,順于天地,祥于鬼神,則可以正治矣”。人之由“道”而行、順“善”以動,并不是說要人們固定不變地遵循某種規則或教條,而是要隨著具體的世事、情理、天地萬物的改變而“與化推移”,對于自己每一個當下的實踐行為作出恰當的決定,這樣方稱得上是“權”;也只有這樣,才算得上是行其所當行之“道”,也即合于“道”。這就是《氾論訓》的基本思想。作者在表述以上觀點時運用的證據十分有力,且展開層次相當清晰,其中許多觀點今天讀來仍能給予我們許多啟迪,值得我們細心玩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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