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文本篇·有度
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荊莊王并國二十六①,開地三千里;莊王之氓社稷也②,而荊以亡。齊桓公并國三十③,啟地三千里;桓公之氓社稷也,而齊以亡。燕襄王以河為境④,以薊為國⑤,襲涿、方城⑥,殘齊⑦,平中山⑧,有燕者重,無燕者輕;襄王之氓社稷也,而燕以亡。魏安釐王攻燕救趙⑨,取地河東⑩,攻盡陶、魏之地⑪;加兵于齊,私平陸之都⑫;攻韓拔管⑬,勝于淇下⑭;睢陽之事⑮,荊軍老而走;蔡、召陵之事⑯,荊軍破;兵四布于天下,威行于冠帶之國;安釐王死而魏以亡。故有荊莊、齊桓,則荊、齊可以霸;有燕襄、魏安釐,則燕、魏可以強。今皆亡國者,其群臣官吏皆務所以亂而不務所以治也。其國亂弱矣,又皆釋國法而私其外,則是負薪而救火也,亂弱甚矣!
〔注釋〕① 荊莊王并國二十六: 楚莊王吞并了二十六國。② 氓: 通“泯”,滅,死。社稷: 土地神和谷神,象征國家。③ 齊桓公并國三十: 齊桓公吞并了三十個國家。④ 燕襄王: 即燕昭王,又稱昭襄王。⑤ 薊(jì): 燕國的都城,位于今北京城西南部。⑥ 涿: 燕國地名,位于今河北省涿州市。方城: 燕國地名,位于今河北省固安縣西南。⑦ 殘齊: 攻破齊。⑧ 平中山: 滅掉了中山國。中山,戰國時白狄鮮虞族建立的國家,位于今河北靈壽至唐縣一帶。⑨ 魏安釐王攻燕救趙: 魏安釐王五年(前272)魏攻打燕國和魏安釐王二十年(前257)援救趙國之事。⑩ 取地河東: 前257—前256年,魏公子無忌在河東(黃河以東的今山西南部)打敗秦軍,奪取了被秦國侵占的河東地區。⑪ 陶: 定陶,位于今山東省定陶北。魏: 指衛。⑫ 平陸: 戰國時齊國的五都之一,位于今山東汶上西北。⑬ 攻韓拔管: 指魏公子無忌出兵攻打韓國管地一事。管,韓國地名,位于今河南鄭州東北。⑭ 淇: 淇水,衛河的支流,在今河南衛輝市東北淇門鎮南入河。⑮ 睢陽: 宋國地名,位于今河南省商丘市南。⑯ 蔡: 指上蔡,楚國地名,位于今河南省上蔡縣西南。召(shào)陵: 楚國地名,位于今河南省郾城縣東。
故當今之時,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則兵強而敵弱。故審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則主不可欺以詐偽;審得失有權衡之稱者,以聽遠事,則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輕重。今若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若以黨舉官,則民務交而不求用于法。故官之失能者其國亂。以譽為賞,以毀為罰也,則好賞惡罰之人①,釋公行,行私術,比周以相為也。忘主外交,以進其與,則其下所以為上者薄矣。交眾與多,外內朋黨,雖有大過,其蔽多矣。故忠臣危死于非罪,奸邪之臣安利于無功。忠臣危死而不以其罪,則良臣伏矣;奸邪之臣安利不以功,則奸臣進矣: 此亡之本也。若是,則群臣廢法而行私重,輕公法矣。數至能人之門②,不一至主之廷;百慮私家之便,不一圖主之國。屬數雖多,非所以尊君也;百官雖具,非所以任國也。然則主有人主之名,而實托于群臣之家也,故臣曰③: 亡國之廷無人焉。廷無人者,非朝廷之衰也。家務相益,不務厚國;大臣務相尊,而不務尊君;小臣奉祿養交,不以官為事。此其所以然者,由主之不上斷于法,而信下為之也。故明主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能者不可弊④,敗者不可飾,譽者不能進,非者弗能退⑤,則君臣之間明辯而易治⑥,故主讎法則可也⑦。
〔注釋〕① 好(hào)賞惡(wù)罰: 喜歡獎賞,厭惡刑罰。好,喜歡。惡,厭惡。 ② 數(shuò): 屢次,多次。③ 臣: 韓非自稱。④ 弊: 通“蔽”,遮蔽,引申為埋沒。 ⑤ 非: 通“誹”,誹謗。⑥ 辯: 通“辨”,分辨。⑦ 讎(chóu): 用,運用。
賢者之為人臣,北面委質①,無有二心。朝廷不敢辭賤,軍旅不敢辭難;順上之為,從主之法,虛心以待令,而無是非也。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視,而上盡制之。為人臣者,譬之若手,上以修頭,下以修足;清暖寒熱,不得不救;鏌铘傅體②,不敢弗搏。無私賢哲之臣③,無私事能之士。故民不越鄉而交,無百里之慼④。貴賤不相逾,愚智提衡而立,治之至也。今夫輕爵祿,易去亡,以擇其主,臣不謂廉⑤。詐說逆法,倍主強諫⑥,臣不謂忠。行惠施利,收下為名,臣不謂仁。離俗隱居,而以非上,臣不謂義。外使諸侯,內耗其國,伺其危崄之陂⑦,以恐其主曰“交非我不親,怨非我不解”,而主乃信之,以國聽之,卑主之名以顯其身,毀國之厚以利其家,臣不謂智。此數物者,險世之說也,而先王之法所簡也。先王之法曰:“臣毋或作威,毋或作利,從王之指⑧;毋或作惡,從王之路。”古者世治之民,奉公法,廢私術,專意一行,具以待任⑨。
〔注釋〕① 北面委質: 朝北面向君主行禮。委質,初次見面向尊長獻禮稱委質。 ② 鏌铘傅體: 寶劍逼近身體。鏌铘,一作“莫邪”,古代的寶劍名稱。傅,通“附”,加于,逼近。③ 無: 通“毋”,不要。④ 慼: 通“戚”,指親戚。⑤ 臣: 韓非自稱。 ⑥ 倍主強諫: 違背君主意圖強行諫說。倍,通“背”,違背。⑦ 崄(xiǎn): 同“險”。陂(bēi): 山坡。⑧ 從王之指: 順從君主的旨意。指,通“旨”,旨意。⑨ 具: 通“俱”,完全,全部。
夫為人主而身察百官,則日不足,力不給。且上用目,則下飾觀;上用耳,則下飾聲;上用慮,則下繁辭。先王以三者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數,審賞罰。先王之所守要①,故法省而不侵。獨制四海之內,聰智不得用其詐,險躁不得關其佞,奸邪無所依。遠在千里外,不敢易其辭;勢在郎中②,不敢蔽善飾非;朝廷群下,直湊單微,不敢相逾越。故治不足而日有余③,上之任勢使然也。
〔注釋〕① 要: 要領,指“因法數,審賞罰”。② 郎中: 君主的侍從近臣,負責通報和警衛。③ 治不足: 沒有過多的事情要做,意思是辦事不覺得費力。
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漸以往,使人主失端,東西易面而不自知。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①。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為惠于法之內,動無非法。峻法,所以遏滅外私也;嚴刑,所以遂令懲下也。威不貳錯②,制不共門。威、制共,則眾邪彰矣;法不信,則君行危矣;刑不斷,則邪不勝矣。故曰: 巧匠目意中繩③,然必先以規矩為度;上智捷舉中事,必以先王之法為比。故繩直而枉木斫,準夷而高科削,權衡縣而重益輕④,斗石設而多益少⑤。故以法治國,舉措而已矣。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故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繆⑥,絀羨齊非⑦,一民之軌,莫如法。厲官威民,退淫殆⑧,止詐偽,莫如刑。刑重,則不敢以貴易賤;法審,則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則主強而守要,故先王貴之而傳之。人主釋法用私,則上下不別矣。
〔注釋〕① 司南: 古代測定方向的儀器。朝夕: 早晨和傍晚,這里指東、西方向。② 威不貳錯: 威勢不能兩方面共同樹立。貳,指君臣兩方面。錯,通“措”。置,引申為樹立。③ 中(zhòng)繩: 合乎繩墨。繩,古代木匠取直的墨線。④ 縣: 通“懸”。⑤ 斗石: 都是容量單位。十斗為一石,重一百二十斤。⑥ 繆: 通“謬”,謬誤。⑦ 絀: 通“黜”,削減。⑧ 殆: 通“怠”,怠惰。
【鑒賞】“有度”,是治理國家要有法度的意思。韓非子認為,能否以法度治國,是一個國家治亂和強弱的關鍵,其核心是奉公法而去私意。韓非子這篇文章講的“法度”自然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法度”,但其中所提倡的依法治國的思想主張,卻仍然值得我們今天深思和借鑒。
韓非的這篇《有度》,認為法治是國家強弱的根本,主張一切以法律為準繩,全社會的行為“動無非法”,執行法律應保持其客觀公正性,“法不阿貴,繩不撓曲”,等等。
以法治國、依法行政,從消極的方面說,既可避免執法官員憑自己的主觀意愿行事,也可以防止法內的民眾使用各種虛偽巧詐的手段來欺騙上級,營私舞弊。從積極的方面來看,則可使執政者“使法擇人”、“使法量功”。
但是,我們今天并不能照搬韓非的法治思想,因為韓非在兩千多年前所設計的這張法治藍圖,并不是為我們今天所準備的,而是專門為秦始皇那樣的封建專制君主裁制的“皇帝新裝”。賀麟先生曾對韓非式的法治思想有過客觀而精到的分析,他在《法治的類型》一文中指出: 此類法治的長處,在于賞罰信實,紀律嚴明,把握著任何法律不可缺少之要素。其根本弱點在于只知以武力、強權、功利為目的,以縱橫術為手段,來施行強制的法律。不本于人情,不基于理性,不根于道德、禮樂、文化、學術之正常。……徒持威迫利誘以作執行法令的嚴酷手段。此種法治有時雖可收富強的速效,但上養成專制的霸主,中養成殘忍的酷吏,下養成敢怒不敢言的順民,或激起揭竿而起的革命。
看來,法治是很需要的,但韓非式的法治則是要不得的,因為現代的法律乃是發展人性、保障公民自由的一種機制,是維持公共生活和社會秩序的客觀規律,而韓非的法治則完全是桎梏人性,侵犯剝奪公民自由的枷鎖,他只給君主一個人自由,且以嚴酷著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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