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文本篇·制分
夫凡國博君尊者,未嘗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祿①,則法必嚴以重之。夫國治則民安,事亂則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輕者失事實。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惡者②,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祿而惡刑罰。上掌好惡以御民力,事實不宜失矣,然而禁輕事失者,刑賞失也。其治民不秉法為善也,如是,則是無法也。
故治亂之理,宜務分刑賞為急。治國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賞不分也。治國者,其刑賞莫不有分: 有持異以為分,不可謂分;至于察君之分,獨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賞③。故曰: 不待刑賞而民從事矣。
〔注釋〕① 爵: 爵位,古代貴族的等級稱號。祿: 俸祿。② 好(hào): 喜歡。惡(wù): 討厭。③ 胥(xū): 等待。
是故夫至治之國,善以止奸為務。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關乎治理也。然則去微奸之道奈何①?其務令之相規其情者也②。則使相窺奈何?曰: 蓋里相坐而已③。禁尚有連于己者④,理不得不相窺,唯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忘⑤,窺者多也。如此,則慎己而窺彼,發奸之密。告過者免罪受賞,失奸者必誅連刑。如此,則奸類發矣。奸不容細,私告任坐使然也。
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數不任人。是以有術之國,不用譽則毋適⑥,境內必治,任數也。亡國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者⑦,任人而無數也。自攻者人也,攻人者數也。故有術之國,去言而任法。
〔注釋〕① 微奸: 不易察覺的奸邪行為。② 規: 通“窺”。③ 里: 古代民眾聚居的單位,一里約五十戶。相坐: 即連坐。同里有罪,相連受罰。④ 尚: 通“倘”。⑤ 忘: 通“亡”,逃亡,隱蔽。⑥ 毋: 通“無”。適: 通“敵”。⑦ 圉(yǔ): 御。
凡畸功之循約者難知,過刑之于言者難見也①,是以刑賞惑乎貳②。所謂循約難知者,奸功也;臣過之難見者,失根也。循理不見虛功,度情詭乎奸根,則二者安得無兩失也?是以虛士立名于內,而談者為略于外,故愚、怯、勇、慧相連而以虛道屬俗而容乎世③。故其法不用,而刑罰不加乎僇人④。如此,則刑賞安得不容其二?實故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非法使然也,法定而任慧也。釋法而任慧者,則受事者安得其務?務不與事相得,則法安得無失,而刑安得無煩?是以賞罰擾亂,邦道差誤,刑賞之不分白也。
〔注釋〕① 刑: 通“形”,顯露。見: 同“現”,發現。② 貳: 不一致。③ 愚、怯、勇、慧: 指四種破壞法治的人。④ 僇(lù)人: 受刑辱的人,有罪的人。僇,羞辱。
【鑒賞】“制分”,即掌控好刑賞的界限、分際——也就是標準。在這篇文章中,韓非子再次申述了君主治國要靠刑賞兩手來控制臣民的“法治”主張。利用臣民好利惡害的本性,對好的行為用獎賞以鼓勵,對違法的行為用刑罰以懲罰,這樣就能很好地駕馭他們,從而把國家治理好。與《韓非子》前面各篇有所不同的是,他在這篇中更加強調了“法治”(即刑賞)標準的重要性,認為治國有法制,但卻有的存、有的亡,其根本的原因就是因為沒有掌握好刑賞的分際。而“法治”的分際或標準關鍵在于兩條: 一條是通過“同里相坐”的方式以“去微奸”,二是對難以識別的功勞和難以發現的過錯,不要被表面現象所迷惑,而應嚴格地“任數不任人”、“去言而任法”。
韓非子在這篇文章中談的雖然是君主治國時應該注意的問題,但對兩千多年后我們今天的社會生活,仍然是具有某些借鑒意義的。
當然,韓非子在這篇文章中所說的君主治國時應掌握的刑賞的分際,明眼人一望便可知他那峻刻的態度是針對儒墨之學的。韓非子雖然在不少地方說“故治亂之理,宜務分刑賞為急”,好像他準備對臣民既給獎賞,也給刑罰;所謂“法治”的分際,就是該賞的要賞,該罰的要罰。但實際上韓非子的用意,是不讓一點奸邪的行為逃過了懲罰,不讓一點獎賞被人冒領。對于這一點,他名之曰“去微奸”,方法是“里相坐”,即你的鄰里要互相告發,如果不告發,則一個有罪,鄰里相連受罰。看到這種所謂的“從嚴”的“法治”標準,就不難明白幾千年來中國的法律為什么主要是刑法,而與西方主要為保護公民權益的民法不同了。
而韓非子之所以要強調掌握好刑賞的分際和標準,從這篇文章來看,他的另外一個重要的理由,乃是因為當時的“愚、怯、勇、慧”四類人,“以虛道屬俗而容于世”,而像他這樣的法術之士卻難得為君主賞識。韓非子所說的“愚、怯、勇、慧”四類人,即宣揚以仁義治世的儒墨、逃避兵役的隱士、勇于私斗的游俠和從事私學辯論的學者。韓非子認為這些人本是破壞“法治”的壞分子,但卻名利雙收;而如自己這類“法術之士”為國為君竭精殫慮,但君主卻并不領情,所以他心中很有些憤憤不平。所以,他寫這篇文章,其實是有很強的針對性的。這一點,他在這篇文章中雖然沒有明說,但由前面的各篇參照來讀,還是不難看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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