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國,舉措而已》原文與賞析
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為惠于法之內也。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而外私也。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措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詐偽;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管子·明法》)
【注釋】淫意:耗費心思。外:拒斥于外。錯:通“措”。尋:古代長度單位,八尺為一尋。
【譯文】先王治國,不在法度之外耗費心機,也不在法度之內施行恩惠。任何行動都不離開法度,就是為了禁絕過失而排除私念。權威不能由兩人分享,法令不能由兩家制定。以法治國就是一切都按法度來處理問題。因此,有了法度的裁斷,人們就不能用偽詐來取得巧利;有了權衡的稱量,人們就不能利用輕重來進行欺騙;有了尋丈的尺度,人們就不能利用長短來制造差錯。
【評說】制定了法度,讓所有人懂得法度,讓國人明明白白知道是非對錯,知道做好事和做壞事的后果,國人就會為自己選擇正確做法。嚴格執行法度,想投機鉆營的人就沒有市場。
上一篇:《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原文與賞析
下一篇:《以法禁而不以廉止》原文與賞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