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之以文,齊之以武》原文與賞析
卒未親附而罰之則不服,不服則難用也。卒已親附而罰不行,則不可用也。故令之以文①,齊之以武②,是謂必取。令素行以教其民,則民服;令素不行以教其民,則民不服。令素行者,與眾相得也。(《行軍篇第九》)
【注釋】①文:政治與道義。②武:軍紀與軍法。相得:相處融洽。
【譯文】將帥在士卒尚未親近之時就處罰,他們就會不服從,不服從就難以使用。如果士卒已經真心依附受到處罰仍不能執行,也不能用來作戰。所以,要用政治道義來教育士卒,用軍紀軍法來統一步調,這樣的軍隊戰無不勝。平時能認真執行命令和教育士卒,士卒就會服從;平時不認真執行命令和教育士卒,士卒就不會服從。平時所以能認真執行命令,是因為將帥與士卒能夠相處融洽,互相信任。
【評說】“文”、“武”可理解為“德”與“法”。一個英勇善戰、百戰百勝的軍隊必然推崇文武雙全、德法兼治。通過內在道德信念的軟熏陶(“文”)和外部軍紀法規的硬約束(“武”),從而培養士卒一種勇往直前、視死如歸的戰斗精神。“令之以文,齊之以武”不僅僅有益于治軍,對各行各業人才的培養與管理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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