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城市、尤其是江南城鎮的工商業者和市民,反對貴族大地主經濟掠奪、政治壓迫的斗爭。明代初年,社會經濟殘破,生產蕭條。洪武、永樂時期實行一系列恢復生產的措施,人口繁衍,耕地增多,農業經濟得到了恢復發展。農業經濟的恢復發展,促進了商品經濟和城市經濟的繁榮。在水陸交通發達的城鎮,手工業發展迅速,商業資本活躍。東南沿海和長江三角洲地區,出現了許多手工業專門化城鎮。蘇州的絲織、景德鎮的瓷器、松江的棉織,譽滿中外。商品經濟發展,城市人口增加,使市民階層不斷成長壯大。商品經濟和城市的繁榮,也刺激了貴族大地主貪婪的享受欲望,坐派、合買、土貢制度已無法滿足其需要,便憑借封建特權對城市肆行掠奪。貴族大地主對城市的掠奪,嚴重地侵害了市民利益,明中葉以后,抗稅、搶米、游行斗爭時有發生。萬歷二十四年(1596)神宗派遣礦監稅使到各地,或征市舶,或征店稅,重征疊稅,名目繁多,甚至“礦不必穴,而稅不必商;民間邱隴阡陌,皆礦也,官吏農工皆入稅之人”,這些礦稅使肆虐多端,毀掘冢墓,奸虐子女,釀成了規模浩大的市民運動。萬歷二十七年(1599),臨清市民展開反對稅監馬堂的斗爭,荊州、武昌市民展開反對稅監陳奉的斗爭。萬歷二十八年(1600)新會人民掀起反對市舶太監李鳳的斗爭。萬歷二十九年(1601)蘇州市民開展反對稅監孫隆的斗爭。萬歷三十年(1602)景德鎮市民掀起反對礦監潘相的斗爭。萬歷三十四年(1606)陜西人民掀起反對稅監梁永、云南人民掀起反對礦稅太監楊榮的斗爭。此外,還有天啟五年(1625)蘇州市民反對迫害東林黨人的斗爭。在這些斗爭中,以武昌、蘇州和云南的斗爭最為激烈。萬歷二十七年,湖廣稅監陳奉到荊州收稅,沿途騷擾,劫掠商旅,“商民鼓噪者數千人,飛磚擊石,勢莫可御”,奉逃歸。萬歷二十九年(1601),陳奉又在武昌濫征稅課,辱人妻女,市民大憤,涌入陳奉官廨,奉派兵鎮壓,殺數人。市民益恚,集眾萬人,殺其黨羽六人,奉匿楚王府,僅以身免。萬歷二十九年,蘇州稅監孫隆盤剝機戶,勒索稅課,機戶杜門罷織。織工染工推葛誠為首,發動民變,打死參隨黃建節,捉稅官六七人投諸河中,孫隆逃免。萬歷三十四年,云南礦稅監楊榮施虐滇中,百姓恨之入骨,相率燔稅廠,殺委官。楊榮派兵鎮壓,激起民變。市民焚榮宅,殺榮投火中,打死其黨羽二百余人。萬歷年間的市民斗爭,東起遼左,南到云南,大小數百起,持續二十年,給反動的貴族大地主集團和腐朽的封建制度以沉重打擊,充分顯示了新興的市民階層的偉大力量。
關于明代市民斗爭,史界意見并不一致。另種觀點認為,要說明民變的性質,首先要考察民變的領導力量。領導萬歷民變的都是知縣、知州一級的地方官和舉人、生員等士大夫,屬于統治階級中下層分子。舉朝上下,除皇帝、礦監稅使和極少數官員外,多數高級官員也同情民變。萬歷時的市民斗爭實際上是遵循官員士大夫的執法思想,反對的是“以無可查稽之數,用無所顧畏之人,行無天理王法之事”。斗爭目標僅僅屬于中使衙門和極少數與其相勾結的官員,并不觸及法定的封建官府。反對法外掠奪,并不反對法定的稅收。中使一撤,斗爭即告平息。斗爭的形式是騷動,沒有聯合,完全處于自發狀態。沒有也不可能提出政治要求,沒有也不可能反映新的生產關系。它對統治者與人民的矛盾起著緩沖和調合作用,沒有革命意義。民變雖然發生在商品經濟發展,資本主義萌芽出現的歷史背景中,但襲用西方市民運動的眼光看待它,認為是新興的市民運動,并不符合歷史實際。劉炎《明末城市經濟發展下的初期市民運動》(《歷史研究》1955年6期),付衣凌《明代后期江南城鎮下層士民的反封建運動》(《廈門大學學報》1956年5期),李淘《明清史》第五章第三節,劉志琴《試論萬歷民變》(《明清史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等各抒己見,觀點迥異,可供學習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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