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創立而延續至隋唐時期的一種土地制度。西晉滅亡,南北政治分裂,農業經濟體制也走上不同道路:江南田園莊墅發達,大土地私有制直線發展;北方則使用帶強制性的行政手段,加強國家對土地所有權的干預。北魏中期,豪強土地兼并和民間地產爭訟越來越激烈,富強者田連山澤,貧弱者望絕一廛。農業勞動者流散四方或依附豪門的現象日趨嚴重,游民多,影響生產;蔭戶多,影響稅收,都于王權統治不利。而且,貴族大量瞞地匿口,國家財政困窘,往往在正稅之外另征附加稅,附加稅外又有種種臨時的雜調、橫調,人民不堪盤剝,反抗強烈。北魏政府為爭取民戶,發展生產,擴大稅源,穩定社會秩序,遂在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頒布均田令。當時推行均田制的歷史條件,一是中原地區經過永嘉之亂及十六國混戰,民眾喪亡流離,存在著大量荒閑無主之田。二是建立北魏的拓跋氏是在周圍漢族封建制的巨大影響下,由原始公社走向解體、家長奴隸制開始生長的氏族社會迅速躍入封建社會的,較之南朝寒門皇帝與高門士族聯合專政的多頭政治,其王權勢力相當集中、相當強化。三是鮮卑族以及被他們所征服的部落,以進入中原之時開始,即逐漸從游牧經濟轉為農業經濟,魏太祖拓跋珪時已經實行“分土定居”、“計口授田”的辦法。北魏的均田制,就是憑借著無主荒田、官府籍沒田大量存在的客觀條件,運用中央王權的強大的組織力量,把原先在京師平城(今山西大同市)一帶實施的計口授田傳統政策加以改進,推廣到整個中原地區。均田制的內容,前后有不少變化。北魏均田令規定,十五歲以上的男子和婦女開始向政府領種土地,奴婢和一般平民同樣受田,耕牛受田則以四牛為限。田有露田、桑田兩種。露田本是無主荒地,不許買賣,不許種果木,只能種糧食。男子一人領種四十畝,女子二十畝,奴婢同此,耕牛一頭,受田二十畝。這些土地在領種者老、死之后必須交還政府。桑田是已經種上或允許種上桑、榆、棗諸果木的土地,領種之后,可以世代傳繼,也可以買賣,不必退還政府。男子一人領種二十畝,女子無,奴婢同此。因土地要休耕,二至三年輪種一次,故又有信田之規定,領種露田四十畝,實給八十畝或一百二十畝,加倍或三倍授予土地。但所有桑田都算到倍田的份額中。若父祖桑田超出倍田之數,仍有桑田,不在還授之列;若桑田不足倍田之數,則由政府用露田補足。此外,還規定地方官吏各依品級授給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在職享用,離官移交,不得買賣。北齊于河清三年(564)重頒均田令,大體沿襲北魏之制,只是在奴婢依良人受田的條文中,加了一項受田奴婢按官品高低限干60至300人之間的規定,意在對王公貴戚和地主豪強有所抑制,但北齊均田制實行情況較差。北周均田制也與北魏大略相同,只是取消了倍田,規定一夫一婦受田一百四十畝,成丁而獨身者受田一百畝,還依家庭人口數另給宅地。北周政治較清明,此制基本得以實施。隋代對均田法的修訂,主要是保留男子十八歲開始受田的老例而把起課年齡改為二十一歲,并廢除婦人、奴婢、部曲和耕牛受田的舊令。唐承隋制而又有自己新的特點:從親王百官到一般平民的占田數額、還授辦法、地權轉移等,都作了詳細規定,令文完備周密;改稱露田和桑田(麻田)為口分田和永業田,法律用語更確當;土地買賣盡度放寬,口分田也可以買賣;授田對象中增加了雜戶、官戶、工商業者和僧道;永業田、勛田的授予,普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各級官吏。各代均田制,都輔行相應的賦稅制,尤以隋唐的租庸調法最為著稱。一般說來,實行均田制,可以減少土地荒廢,促進農業生產;抑制土地兼并,緩和田產糾紛;檢括隱漏戶口;增加國家稅收;也有利于加速北朝的民族融合,鞏固隋唐的府兵制度。均田制的作用,與其實行情況關系頗大。北魏中期、北周一代及唐前期貫徹較好,國力都很強盛,其他時期成效較差。均田制雖是適于恢復和發展北方殘破生產力的需要才應運而生,但生產力的進步所必然刺激起來的土地私有制及商品關系的恢復和發展,卻注定要反過來排斥和否定均田制的經濟模式。至唐中葉,一方面貴者占田、富者買田之風愈來愈嚴重,另一方面均田制下的編戶之民由于不堪賦斂之苦,紛紛逃亡,大都投靠豪強地主,成為他們的私屬。均田制逐漸成為生產力繼續發展的障礙而日趨瓦解,大地主的莊園、莊田、莊墅普遍涌現,封建大土地私有制彌漫全國,南北兩種農業經濟體制的局面遂告結束。均田制的資料,主要見于《魏書》卷110《食貨志》、《隋書》卷24《食貨志》、和《通典》卷一——二《田制》、《文獻通考》卷一——七《田賦考》,參閱韓國磐《北朝隋唐均田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關于均田制的性質,爭議較多,王仲犖《魏晉南北朝史》(上海人民出版社)認為,它是作為封建世家大族土地所有制的補充形態出現的,是封建社會前期地主經濟已經占統治地位下再度建立起來的農村公社殘存形態;賀昌群《漢唐間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認為,它是公田制,但這種公田制不是氏族制的土地制度,而是封建的土地國有制;傅筑夫《中國封建社會經濟史(三)》(人民出版社)認為,它不是改變土地制度,而只是在完全肯定私有土地制度的前提下,把大片無主荒田利用起來,把所有權有爭議的田產都斷給新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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