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紀荷蘭唯物主義哲學家斯賓諾莎的主要著作。此書從1662年寫起,到1675年才完成。當時,這部著作并沒有立即發表,直到作者死后,于1677年才由他的友人出版。第二年就被荷蘭當局視為“褻瀆的、無神論的學說”,遭到禁止。
此書的特點是用“幾何學的方法”寫的,即先提出定義和一些不證自明的公理,然后用其去證明一些命題,再經過演繹推理,得出新的結論。他認為只有這種憑理性的能力,象幾何學一樣用演繹推理的方法獲得的知識,才是最可靠的真知。全書分為五部分。第一部分:“論神”;第二部分:“論心靈的性質和起源”;第三部分:“論情感的起源和性質”;第四部分:“論人的奴役或情感的力量”;第五部分:“論理智的力量或人的自由”。這五部分闡述了作者的全部哲學觀點,包括唯物主義的自然觀、唯理主義的認識論和功利主義的倫理學。書名之所以叫《倫理學》,是因為斯賓諾莎把倫理學放在他的哲學的首位,認為研究哲學的目的,是使人們在倫理道德上達到真正的善和最高的幸福。
書的第一、二部分主要論述了作者的自然觀和認識論。斯賓諾莎自然觀的核心和基石是關于實體的學說,即關于實體、屬性、樣式的學說。他所說的實體(又稱之為“神”),實質是指整個自然。他給實體下的定義是:“實體,我理解為在自身內并通過自身而被認識的東西。換言之,形成實體的概念,可以無須借助于他物的概念。”這就是說,實體是不依賴他物而獨立存在的自然,必須通過自然本身來認識自然。從實體的定義出發,他推出以下結論:首先,實體是“自因”,即自然界本身就是自己存在的原因,自然界中一切事物互相作用、互為因果。其次,實體是無限的,它是無所不包的整個自然界。再次,實體是唯一的,除了自然,不可能有其它實體,因此,那種超自然的精神實體——上帝是不存在的。最后,實體是永恒的,它的存在既無開端,也無終結。關于屬性,書中寫道:“屬性……是構成實體的本質的東西。”他認為絕對無限的實體,具有無限多的屬性。但人所認識的只有兩種,就是“廣延”和“思維”。關于樣式,書中寫道:“樣式,我理解為實體的特殊狀態”,也就是指自然界中千差萬別的具體事物。樣式存在于實體之中。實體是全體,樣式是部分;實體無限,樣式有限;實體是不變不動的,樣式是變化運動的。斯賓諾莎在書中闡述的實體學說,堅持了自然是唯一實體的唯物主義一元論,同時又包含有豐富的辯證法思想。但是,他在書中又經常把實體稱之為神,這雖然是為了遮掩教會的耳目,卻使他的唯物論帶上了泛神論的色彩。他把運動排斥于實體的根本屬性之外,認為實體是不動不變的,運動的只是個別事物;還認為自然界一切都是必然的,否定偶然性存在。這都說明他的自然觀總體上還是形而上學的。在書的第二部分,還闡述了作者的唯理主義的認識論。他把知識和獲得知識的方法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直接和間接的感性知識;第二類是通過推理得來的知識;第三類是理性直觀得來的知識。他認為第三類知識是最高的知識,能獲得真觀念。有了真觀念,以它為基礎,運用幾何學的方法,一步一步地推演出其它新知識。
書的第三、四部分,主要論述人的情感的性質和力量,考察人的行為和欲望。他指出幸福就是有快樂而無痛苦,“善與惡的知識不是別的,只是我們所意識到的快樂與痛苦的情感。”并說明情感和欲望如果不加以控制,人就會處于奴隸狀態。書的第五部分,論述人是具有理性的,因此人有可能把握情欲的因果必然性,控制并調節情欲。只有在理性指導下,正確認識自然及其規律性,使人的情欲服從自然的必然性,人才能自由,才能達到最高的善和獲得最大的幸福。這里他闡述了一個辯證法的重要命題:自由即是對必然的認識。
《倫理學》中所論述的哲學觀點是17世紀歐洲資產階級思想的最高成就之一,書中的唯物主義、無神論思想和辯證法因素在當時起了很大的進步作用。對18世紀法國唯物主義和德國的啟蒙運動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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