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藝美學要略·學說與流派·才、膽、識、力
清代葉燮對藝術創造力的概括。語出《原詩內篇》: “曰理、曰事、曰情。此三者是以窮盡萬有之變態……曰才、曰膽、曰識、曰力,此四言者所以窮盡此心之神明,凡形形色色,音聲狀貌,無不待于此而為之發宣昭著;此舉在我者而為言,而無一不如此心以出之者也。以在我之四,衡在物之三,合而為作者之文章。大之經緯天地,細而一動一植,詠嘆謳吟,俱不能離是而為言者矣”。
理事情指審美客體,即客觀事物運動的規律、過程和情狀。才、膽、識、力,即藝術創作主體的能力因素。但四者并非并列或迭加的關系。 “才”有賴于“識”, “識”即見識、知識,是創造力諸要素中的首要因素。知識貧乏,缺乏辨別是非、黑白、美丑的能力,就不可能真實地反映客觀的“理、事、情”,因而就談不上有才,因此,“才”是基于真知灼見之上的。其次,才還有賴于“膽”。 “無膽則筆墨畏縮。膽既詘矣,才何由而得伸乎?惟膽能生才”。 “膽”是藝術家自由創造的勇氣,否則“欲言而不能言,或能言而不敢言”,患得患失,才便無以發揮。葉燮認為,膽也來自“識”, “識明則膽張;……無識故無膽”。 “才”還依賴于“力”, “才必有其‘力’以載之,惟‘力’大而‘才’堅。故至堅而不至摧也”。 “力”是“才”的載體有“力”則“神旺氣足”。可見, “力”就是藝術獨創的生命力。
總之,藝術創作的才能,必須以“識、膽、力”為基礎,與膽、識、力有機融合,相輔相成,方能明察事理,吐納自由,施于獨創。才、膽、識、力缺一不可,四者構成藝術創造力的完整概念。葉燮在反映論的基礎上探討創造力的各種因素及其辯證關系,比之那種抓住一點不及其余地片面強調藝術才能的某一個方面的觀點,顯然是更全面更符合藝術創造的實際。
上一篇:文藝美學基本理論·悲劇感
下一篇:外國文藝美學要略·流派·拜金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