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于緹縈》歷史評價與正史事跡,《淳于緹縈》人物故事小傳
淳于緹縈,西漢齊國太倉令淳于公的小女兒。公元前166年農歷五月,淳于公因為觸犯當時法律將受到肉刑的處罰。淳于緹縈就隨著押解她父親的官差一起到了都城長安,向天子上書,請求以身相代,愿意自己充當官府的奴婢,而免去對父親的刑罰。她在上書中說到,人有罪錯,被處死就無法再活過來,被施以殘害肢體的肉刑就無法再復原,即使想改過自新也不行了。話語中充滿儒家仁愛寬恕的思想。她的上書打動了漢文帝劉恒,下詔書廢除了肉刑。
淳于緹縈不讓須眉,上書救父的故事,雖僅在《史記·孝文本紀》和《漢書·刑法志》中有載,但千百年來一直為人們所傳頌著。
〔正 史〕
五月①,齊②太倉令③淳于公有罪當刑,詔獄逮徙系④長安。太倉公無男,有女五人。太倉公將行會逮⑤,罵其女曰:“生子不生男,有緩急非有益也!”其少女⑥緹縈自傷泣,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⑦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⑧,雖復欲改過自新,其道⑨無由⑩也。妾愿沒入為官婢,贖父刑罪,使得自新?!睍嗵熳?,天子憐悲其意,乃下詔曰:“蓋聞有虞氏(11)之時,畫衣冠(12)異(13)章服以為僇(14),而民不犯。何則?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歟?吾甚自愧。故夫馴道(15)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16)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17)體,刻肌膚,終身不息(18),何其楚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19)。
《史記·孝文本紀》卷一○
[注 釋]
①五月:指公元前166年農歷五月。②齊:西漢改臨淄郡為齊郡,旋改為齊國(治所在今山東淄博市東北),即此。③太倉令:太倉為中央控制的糧食總倉庫。太倉令即管理糧庫的官。④詔獄逮徙系:詔獄:奉詔命關押人的牢獄。逮:逮捕,捉拿。徙:遷移,遷往。系:拘囚。⑤會逮:會,正好,恰巧。逮:及,達到。⑥少女:小女兒。⑦夫:語助詞。⑧屬:聯接。⑨道:通“導”;引導。⑩由:從。(11)有虞氏:指舜。(12)畫衣冠:傳說上古有象刑,即以異常的衣著象征五刑表示懲罰。犯人穿著特殊標志的衣冠代替懲罰,稱為畫衣冠。(13)異:與眾不同的。(14)僇:通“戮”;殺戮。此指刑罰。(15)馴道:馴導。純:善,好。(16)“詩曰”句:語出《詩經·大雅·泂酌》。意為:君子有和樂簡易之德,則其下尊之如父,親之如母。愷悌:平易近人。(17)支:通“肢”。(18)息:生長。(19)肉刑:包括黥刑(在犯人額頭、臉頰上刺以墨字)、劓(yi)刑(割去犯人的鼻子)、斬趾、斷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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