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事實》的主要內容,《宋朝事實》導讀
《宋朝事實》是宋代李攸撰寫的北宋一代典章制度的會要體史書。成書于南宋高宗時,原書共60卷,前30卷先傳于世,后30卷撰成時,作者上書權相秦檜,語句有觸犯忌諱之處,以致被秦檜所匿,不得問世。今本乃清人從《永樂大典》中輯出,仍依原書門目一一分類編次,僅缺爵邑一門,厘定為20卷,雖未能悉復原書,然亦得其大半。主要版本除聚珍本及福本外,有民國二十四年 (1935) 商務印書館編輯的國學基本叢書本。1955年中華書局排印本。
李攸(生卒年不詳,主要活動當在宋徽宗至宋高宗時期),字好德,宋代梓州路江陽(今四川瀘州)人。李氏學識淵博,著述頗豐,政和初年先后編有 《西山圖經》、《九域志》等書傳世。他熟悉歷史,尤諳掌故,痛惜靖康兵燹之后,圖籍散佚,舊史無聞,遂汲汲于搜集舊聞,撰成《宋朝事實》(原名《皇朝事實》)一書,使北宋一代典章,粲然具備。李攸曾上書秦檜,以為“方今雖為中興,其實創業,……宜俊又旁招于庶位之中,無顏色拒人于千里之外。更愿無忘在莒,居寵思危。”一番勸戒反倒得罪了秦檜,此書亦遭厄運。
作者撰作仿會要體史書,將北宋的典章制度分為:卷1:祖宗世次;卷2:登極赦、紀元;卷3:詔書、圣學、御制;卷4—卷5:郊赦;卷6:廟制;卷7:道釋;卷8: 玉牒、公主; 卷9: 官職、勛臣、配享; 卷10:宰執拜罷; 卷11—13: 儀注; 卷14:科目、樂律、歷象;卷15:耤田、財用; 卷16: 兵、刑;卷17:削平僭偽; 卷18—19: 升降州縣; 卷20: 經略幽燕。共二十五門,每門依照年代排列,一事一條,線索清晰,極易檢索。
由于作者為北宋末南宋初人,所記均為同時代之事,或相隔不遠,或親身經歷,故本書的史料價值向為治宋史者所重視。首先,它有利于訂補其他史書的訛誤。如追敘后晉賂契丹十六州之事,薛居正的《舊五代史》和歐陽修的 《新五代史》均統稱山后16州,而李氏則細分為代北、山前、山后共十六州(見卷20)。又如周世宗攻打契丹,收復失地,連下三關,新、舊《五代史》只載瓦橋、益津二關,而李氏則詳細記下了以瓦橋關為雄州、益津關為霸州、在淤口關置寨的史實(見卷20)?;诖吮緯膬热菝棵勘弧端问贰?、《宋朝事實類苑》、《錦繡萬花谷》諸書引用,確實體現了 “事實”二字。其次,在有關北宋歷史的幾部主要史書如 《宋史》、《續資治通鑒長編》、《東都事略》、《文獻通考》之中,常常出現記載詳略、年月先后、事跡異同的地方,參考本書,有利于研究者甄別史料,判明真偽,恢復歷史本來面目。第三,李氏搜集資料頗為勤摯,如歷朝登極南郊大赦詔令(見卷2、卷4、卷5)、宋太宗親制趙普碑銘(見卷3)、西京崇福宮記(見卷3)、大晟樂記(見卷14),竟為 《宋文鑒》、《名臣碑傳琬琰集》、《播芳大全》、《文粹》等書所漏載,而全賴此書得以保全。
宋朝自太祖至寧宗十二朝二百六十余年間曾十次編修會要,直接取材于中央各部門及地方政府的公文,資料價值極高,可惜這些會要在明代中葉即已散佚。清人徐松在 《永樂大典》中輯出的 《宋會要輯稿》,也已遠非原貌。更何況無論原書還是輯稿,都動用了官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李攸能以一人之力,獨自完成《宋朝事實》一書,勾勒出北宋一代典章制度的大致輪廓,原委源流,一一道來,實屬不易。
此書亦有不少舛誤之處,估計作者在材料來源上使用不當,未加精審細核,以致與 《宋史》、《東都事略》、《續資治通鑒長編》諸書頗有抵牾處,故引用時須知留意。其次,從書中內容分析,如紹興、乾道間州縣升降(見卷18)、淳熙、紹熙間館職員額(見卷9) 以及提到光、寧、理、度宗四朝,顯系李氏身后之事,殆為后人附益,治史者不可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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