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統》的主要內容,《宋刑統》導讀
《宋刑統》是宋代的主要法典。《宋史·藝文志》作《重詳定刑統》。刑統是“刑律統類”的簡稱。這一法典編纂形式起于唐宣宗(846—859在位)時的“大中刑律統類”,即將規定有刑罰的所有法條,包括律、令、格、式及詔敕等有關條文,分門別類加以統編。五代時已有后唐《同光刑律統類》、后周《顯德刑統》。《宋刑統》即由后者修訂而成。宋建隆四年(963)撰成刊板印刷,頒行全國。原刊本久已失傳,清初修 《四庫全書》,不注重法律,未收錄此書。現較通行的版本有:1918年北洋政府國務院法制局據明天一閣抄本刊行的 “局本”;1922年吳興劉承幹也據天一閣抄本校刻刊行的 “嘉業堂本”,但以后者為佳。1983年中華書局以嘉業堂本為底本出版了點校本。
據現存《進刑統表》記載,參與 《宋刑統》編纂的有竇儀、蘇曉、奚嶼、張希遜、 陳光乂、 馮敘向等人。竇儀(906—963),字可象,薊州漁陽(今天津薊縣)人。后晉天福年間(936—944)舉進士,為節度使從事。后漢時任禮部員外郎,后周時任翰林學士、知貢舉,制定科舉條法。宋初任工部侍郎兼判大理寺,“奉詔重定《刑統》為三十卷”。后官至禮部尚書。史稱竇儀“學問優博,風度峻整”。蘇曉(903—976),字表東,京兆武功人(今西安市)。后唐時辟為從事,后漢任觀察支使。后周為大理正,以讞獄有功遷大理少卿。宋初,“詔同詳定《刑統》。”后主審供備庫使李守信于秦隴購木時侵盜官錢巨萬的案件。李守信托人暗中向宋太祖求情,宋太祖打算赦免其罪,而蘇曉“上章固請寘于法”,迫使李守信畏罪自殺。蘇曉連捕有關官員,籍沒李守信家產,追回全部贓款。以功升右諫議大夫、判大理寺。《宋史》本傳稱蘇曉“深文少恩,當時號為酷吏”,說明蘇曉是個剛直不阿、執法嚴峻的法官。
《宋刑統》全書連目錄共31卷,包括了 《唐律疏議》的全部內容,又補充了唐及五代時期的令、格、式及制敕177條,每條都冠以 “準”字。此外,修撰者根據補充的新法條,冠以 “臣等參詳”,稱為 “起請”,共32條。與原有的法典格式不同,在每篇之下又詳細區分為213個門類。總共約25萬字。初成時在《刑統》之后還附有 《新編敕》4卷106條,現已失傳。
《宋刑統》對于 《唐律疏議》的內容并非一成不變地全文照抄,對于其中的有些內容作了部分修改補充。如名例律“五刑”門,在唐律五刑條文之后附有起請,采用 “折杖法”,將唐律五刑中的流、徒、杖、笞刑分別進行修改。加役流決脊杖20,配役3年; 三流皆配役1年,流3千里決脊杖20,流2千5百里決脊杖18,流2千里決脊杖17;徒3年改決脊杖20,徒2年半改決脊杖18,徒2年改決脊杖17,徒1年半改決脊杖15,徒1年改決脊杖13;杖1百改決臀杖20,杖90改決臀杖18,杖80改決臀杖17,杖70改決臀杖15,杖60改決臀杖13;笞50改決臀杖10下,笞30、40改決臀杖8下,笞10、20改決臀杖7下。對于 《唐律疏議》每篇篇首回顧該篇歷史淵源的文字,《宋刑統》都予以刪除。文字上也略有修改,如沿唐后期避唐玄宗李隆基名諱的習慣,“期(音基)親”改為 “周親”;為避宋太祖趙匡胤之祖父趙敬的名諱,改“大不敬”為“大不恭”。結構上的較大改變除增設門類外,在名例律之后附有“一部律內余條準此” 門,集中了令律中有 “余條準此”文句的條文44條。
《宋刑統》在《唐律疏議》之外新增了一些內容,尤其是在有關民事財產制度方面。如戶婚律中的“戶絕資產” 門、“死商錢物” 門、“典賣指當論競物業” 門、“婚田入務”門等都是新增設的門類。唐律原無此類條文。這些門類都由令、格、式、制敕、起請組成。“戶絕資產”門在引唐 《喪葬令》條文之后所附的 “起請”中,刪除了原列于資財之下的部曲、客女、奴婢字樣,表明部曲、客女、奴婢的地位已有所提高。該門規定身死無子戶絕資產給在室女,如無在室女,出嫁女可得三分之一。“死商錢物”門規定死于外鄉的客商所遺錢物給付死者同居大功以上親. 如僅有同居小功親或出嫁女,均給三分之一。蕃人、波斯客商身死后所遺錢物,如有在中國的同居親族并可給付,而在其本土者雖來識認也不予給付。“典賣指當論競物業”門規定了經濟交易中的一些制度。規定田宅糾紛訴訟的時效為20年。典賣田宅時親族、鄰居有先買權等等。“婚田入務”門規定司法衙門受理民事訴訟的時間是10月1日至第2年正月30日,并應在3月30日以前審理結案。
清末法學家沈家本指出: “《刑統》為有宋一代之法制,其后雖用編敕之時多,而終以《刑統》為本。”從現存的南宋司法裁判文書匯編《名公書判清明集》中可看出,“律” (即 《刑統》) 仍是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據。《宋刑統》是繼 《唐律疏議》之后第2部完整保存至今的古代法典,是研究中國法制史的寶貴資料,它集中反映了唐宋時期社會結構與階級關系的變動,對于研究這一段歷史也有重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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