覓燈因話《貞烈墓記》原文|注釋|賞析|譯文
天臺縣郭老,[1]五十無子。禱于神,夢白雉集于庭,遂生女,因名雉真。聰慧有色,略通書數。[2]年十七,嫁同里旗卒,[3]姿色甚麗,見之者莫不嘖嘖稱賞。年二十三,因夫臥病,至里社祠中祈禱。[4]本衛千夫長李奇見之,[5]心慕焉。時至正四年八月也。[6]去縣八十里,地名楊村,向設亭障,[7]分兵戍守,李遂遣卒行。郭氏獨居,李乃日至卒家,百計調之,郭氏毅然莫犯。經半載,夫歸,具以情白。為屬所轄,罔敢誰何。一日,李復來,卒故匿床下,聽其語涉戲,大怒,持刃出,而李脫走。李訴于縣,捕系窮竟,案議持刃殺本部官,罪該死,桎于囹圄中。[8]從而邑之惡少年與吏胥、皂隸輩,無有不起覬覦之心者。而李尤其日夜夤緣,[9]欲速殺其夫,使郭氏無所歸。故屬其左右鄰,不與饋食。左右鄰皆伍中人,無不畏李本官者。郭氏時生男六歲,女四歲。郭老死矣,煢煢一身,乃躬饋于卒,[10]哀號載道。歸則閉房績紡,人不敢一至其家。
久之,府檄調黃巖州,[11]一獄卒葉姓者至,復有意于郭氏,欲以情感之,乃顧視其卒,周其飲食,寬其桎梏,情若手足,卒感激入骨。一日,卒所臥竹床,膚色皆青,節節生葉,若素種植者,卒與同禁者皆驚喜,吏亦來賀,以為肆赦可待。葉獨心惡之也。忽獄中傳有五府官出。[12]五府之官,所以斬決罪囚者。葉心喜,遂入以報曰:“禎祥之兆,未必非禍祟也。”且煦煦顧憐其子女,切齒罵李,以為不仁,與卒抱持而泣。已乃謂曰:“我與爾愛如手足,爾萬一不保,爾妻必入仇人之手,子女為人奴仆,顧我尚未娶,寧肯俾我為室乎?若然,我之視汝子女,猶我子女也。而且無快仇人之心。”卒深諾其言。葉乃令郭氏私見卒。卒謂曰:“我死有日,此葉押獄性柔善,[13]未有妻,汝女可嫁之,無甘心事讎也!”郭氏泣曰:“爾之死,以我故,我又能二適以求生乎?”既歸,持二幼,涕泣而言曰:“汝父以娘故,行且死。等父死,娘必不生。兒輩無所依怙,終必死于饑寒, 不若娘死于汝父之前,事或可解。賣汝與人,或可度日。蓋勢不容已,將復奈何?汝在他人家,非若父母膝下,毋仍舊嬌癡為也!天茍有知,使汝成立,歲時能以卮酒奠父母,則是為有后矣。”遂攜二兒出,至縣前,遇人具道其故。行路之人,為之掩泣。有憐之者,納其子女,贈錢三十緡,郭氏以三之一具酒饌,攜至獄,與卒相持,哽咽不能語。既而以二分之一與之曰:“君擾押獄厚矣,可用此答之。又余錢若干,可收取自給。我去一富家執作,為口食計,恐旬日不能饋食故也。”泣別而出,走至仙人渡溪水中,危坐而死。
渡頭人煙湊集,一時喧哄。又此處水極險惡,竟不為沖激倒仆,人以為奇,走報縣官。官往檢視得實,令人舁之起,水勢沖涌不得近:以木為橋,木皆中折,而死者危坐如故。眾益以為神,傾動城邑。縣官乃焚香再拜,令婦人共舉之,則水不為患。于懷中得一紙,具述李本官之逼,與夫之冤,雖不成章,達意而已。官為殮具,即葬于死所之側山下。又為申達總管府,[14]將李抵罪而釋卒。官贖還其子女,人亦義之,不受原值,更與之錢。卒亦終身不娶 郭氏死之日,至正五年九月九日也。次年丙戌,宣撫使巡行列郡,[15]廉得其事,[16]聞之于朝,乃旌其墓曰:[17]“貞烈郭氏之墓”。而復其夫家云。[18]
【注釋】 [1]天臺縣:五代時吳越改唐興縣為天臺縣,在今浙江東部,天臺山主峰的西南。 [2]書數:書,圖書,指文化。數,指術數,即陰陽、卜筮、歷算等。 [3]旗卒:明代地方駐軍士兵。明初軍隊編制百戶所下設總旗和小旗來管理部卒,故稱士兵為“旗卒”。 [4]里社祠:鄉間供奉土地神的小廟。 [5]衛千夫長:為元明軍隊千戶所的統領長官。元末明初地方駐軍每五千六百人設衛,每一千二百人設千戶所,每一百二十人設百戶所,合稱衛所。百戶所下又設旗管理士卒。 [6]至正:為元惠帝的年號。至正四年,即公元1344年。 [7]亭障:在重要道口設置的哨卡,有軍隊駐守。 [8]桎(zhi至)于囹圄(ling yu鈴語):關進監獄。[9]夤緣:攀附權要,以求升進。這里是指想方設法。 [10]躬饋:親自送飯。 [11]府檄(xi習):府里公文。黃巖州:今浙江黃巖縣。[12]五府:封建朝廷五大顯官。《資治通鑒》。胡三省注云:“丞相、御史、車騎將軍、前將軍并后將軍府為五府。”宋趙昇《朝野類要·稱謂》:“五府:兩參政、三樞密。”本文“獄中有五府官出”,指朝廷刑部官臨獄審查結案。[13]押獄:獄頭、獄官。這是指葉姓獄卒。 [14]總管:地方高級軍政長官。 [15]宣撫使:為元代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置的地方軍政長官。[16]廉:查訪。 [17]旌(jing京):表彰。旌其墓:謂在墓前樹立貞節牌坊匾額加以表彰。 [18]復其夫家:免除他家的賦稅、徭役。古代稱免除徭役為“復”。
【譯文】 浙江天臺縣的郭老先生,已到五十歲還沒有生子。向神靈祈禱,夜里夢見白色野雞飛集在庭中,妻子由此懷孕生了個女兒,因此取名叫雉真。長大以后,聰明而有姿色,大略通曉詩書和陰陽術數。十七歲時,嫁給同鄉的旗卒士兵,她姿色美麗,看見的人無不嘖嘖稱賞。到二十三歲時,因丈夫患病臥床,她到土地神廟里去禱告,求神保佑。本衛千戶所長官李奇看見了她,心里很愛慕。當時是元至正四年八月。離縣城八十里有個地方叫楊村,一向設有哨卡,分兵駐守,李奇便派遣旗卒前去駐防。妻子郭氏獨居在家,李奇就每天到旗卒家里去,百般調戲她,但郭氏居室守正,毅然不可侵犯。過了半年,丈夫被替換回來,郭氏把情況全都告訴了他,但因為隸屬本衛所,在他的管轄之下,也不敢奈何人家。有一天,李奇又來調戲,旗卒故意藏在床底下,聽李說出戲侮的言語,他怒不可遏,持刀跳出,李奇見勢不妙,便抽身逃走了。李告到縣里,逮捕旗卒,追究審問,案子定為持刀殺本部官,罪該殺頭,被關押在監牢里。從此縣里的惡棍少年、鄉丁小吏、衙門差役們,無不乘機對郭氏產生不良之心。而李奇更是日夜找關系,想點子,想盡快殺害她的丈夫,使郭氏失去依靠的歸宿。因此便囑咐旗卒的左鄰右舍,不準許有人給旗卒往牢里送飯。左右鄰里都是軍隊里的人,沒有不害怕本官上司李奇的。郭氏當時有一個男孩六歲,女孩四歲,郭老漢已去世,她孤獨一身,仍然親自給丈夫送飯,往返哭聲傳于道路。回到家里,就閉門紡織,外人誰也不敢到她家里去一下。
過了許久,府里的文書將旗卒調到黃巖州大牢,有一個姓葉的獄卒來到這里看管,也在郭氏身上打主意,想用情來感動旗卒,因此便用心看顧他,飲食供給周到,寬松了他的鐐銬,情同手足,使旗卒心中感激萬分。有一天,旗卒所睡的竹床,竹皮都發青,竹節上都生了葉子,好像平常所種植的一樣。旗卒和同牢的犯人見了都很驚喜,獄吏也來向他道賀,都認為這是吉兆,預示著被赦罪釋放的時候指日可待了。而葉獄卒心里卻很煩惡。忽然傳說有朝廷五府官員從獄中察看走了。——五府官,是專管來查案斬決罪囚的。葉聽說以后心中歡喜,便進牢里向旗卒回報說:“吉祥之兆,未必不是禍災啊!”言談中表示滿懷熱情地憐惜旗卒的子女,因而切齒痛罵李奇,認為李太不仁義,說著,和旗卒抱持痛哭。然后對旗卒道:“我和你友愛如同手足,你萬一保不住性命,你的妻必然落到仇人手里,子女成為人家的奴仆。而我尚未娶妻,能愿意讓我成家嗎?如果你的妻嫁給我我就把你的子女看作我的子女,而且這樣做也就不會使仇人心里暢快了;”旗卒很同意他的話。葉就使郭氏背地里去和旗卒見面。旗卒對她說:“我的死期不遠了。這里的葉押獄性格溫柔和善,沒有妻子,你可以嫁給他,咱不能甘心去侍奉仇敵啊!”郭氏哭著說:“你的死,是由于我的緣故,我又怎能二次嫁人去貪求活命呢?”郭氏回到家時,抱持著兩個幼兒,流著淚說:“你們的父親是為了娘的原因行將被殺了。你父親死后。我一定不能再活下去。那時,孩兒們無所依靠,終歸會餓死的,倒不如讓娘我死在你父親前邊,那事情或許還會好辦些。把你賣給人家,或許可以度日。形勢不容許就此了結,那又怎么辦呢?你們在別人家,不像在父母跟前,不可仍舊撒嬌不懂事了!上天如果有靈,使你們能立家成人,一年四季能以杯酒到墳上去祭奠父母,那就算門上有后代了。”于是,攜帶兩個孩子出來,到了縣前,遇人便將原因全部告訴人家。路上行人聽了,都為她掩面流淚。有可憐她的,便收留了她的兩個孩子,贈錢三十貫,郭氏便花了三分之一買酒菜,帶到獄中,和丈夫相抱痛哭,抽泣得不能說話。過了一會,又拿出一半錢來給丈夫說:“夫君對押獄打擾很多,可用這些來答謝他。還剩下若干錢,你收起來自用。我要去一富戶家去做活,以維持家里的生活,恐怕十天內不能為你送飯了。”說完,哭著告別出來,走入仙人渡溪水中,端坐在急流中死去。
渡頭上人煙稠密,一時間喧嚷哄動起來。這渡口溪流極為險惡,而郭氏端坐水中,卻不被激流沖倒,人們都認為是奇事,跑去報告縣官。縣官前去檢查探看屬實,令人把她抬起來,但水勢急猛,波沖浪涌,不能靠近;用木搭橋,木都被沖斷,而死人卻在急流中端坐如故。大家更以為她是神仙了,因而轟動了全縣。縣官焚香,再三下拜,令婦女下水中一起抬舉,溪水就不再興波為害。抬上岸來,從她懷中發現一張狀紙,全部講述了本衛所長官李奇逼迫她的情形和丈夫所受的冤屈。雖然不成其為文章,但基本意思都說到了。官府為她備了棺材,就葬在她所死之地旁邊的山腳下。縣里又為她將案情申報到總管府,判處將李奇抵罪而釋放了旗卒。官府為他贖還了子女。收養之家也很欽佩郭氏的正義行為,不再討要原來付的錢。旗卒領回子女,也終身不再續娶。郭氏死的那天,是元至正九年九月九日。第二年是丙戌年,宣撫使各郡巡行察看,查訪得這件事,報知朝廷,在她墓前立碑題作“貞烈郭氏之墓”,以示表彰,而且免去了她丈夫家的徭役賦稅。
【總評】 這篇故事描寫一對善良夫妻無端遭受千戶所長官迫害,幾至家破人亡,著重表現了妻子郭氏不畏強暴、寧死不屈的貞烈義勇精神和賢淑品德,同時揭露了元末軍官、衙役強侮民妻、欺壓人民的罪行。作品對千夫長李奇強奪人妻、無法無天的行徑給予無情的鞭撻,而對葉獄卒假作人情、包藏禍心的偽善面孔,刻畫得尤為細致。故事情節真實感人,人物刻畫生動。但最終還是把被侮辱被迫害的女主公納入“貞烈”的封建道德規范,從而抹煞了這個敢于同惡勢力抗爭的婦女形象的光彩。元末人陶宗儀的《輟耕錄》卷十二記錄了這個故事,內容較本篇簡略一些。由此可見,本篇可能是根據當時的真人真事,經過藝術加工而成的。
巖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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