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明民,大制使人》原文與賞析
重刑明民,大制使人,則上利。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輕,刑輕則事生,此謂以刑致刑,其國必削。(《韓非子·飭令》)
【注釋】大制:重要的法律制度。事:指違法的事。
【譯文】加重刑罰讓民眾知道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用重大的法律制度去役使民眾,這對國君很有利。施行刑罰,對罪行輕微的人使用重刑,犯輕罪的人就不會出現,犯重罪的人更不會出現了,這叫做用刑罰消除刑罰。罪行嚴重卻使用輕的刑罰,犯輕罪的事情就要發生,這叫做用刑罰招致刑罰,這樣的國家必然會削弱。
【評說】法制符合了廣大民眾的實際利益才能使民眾心服口服。這樣,即使沒有強硬的手段也會贏得民心。如果只是一味地壓制,只會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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