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國之制,民不得避罪》原文與賞析
治國之制,民不得避罪,如目不能以所見遁心。今亂國不然,恃多官眾吏。吏雖眾,同體一也。夫同體一者相不可。且夫利異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為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害于親,民人不能相為隱。(《商君書·禁使》)
【注釋】遁:逃避。為保:指建立官吏之間和民眾之間互相保證的制度,一人犯罪,保者連坐。棄惡:放任別人的惡行,指不管別人做壞事。蓋非:替別人掩蓋罪過。
【譯文】在治理得好的國家中,法治使人們不能掩蓋罪惡,就好像眼睛看到的東西不能逃出心的審視一樣。政治混亂的國家就不是這樣,只是依靠官吏眾多。官吏雖然眾多,然而他們擔(dān)任的職務(wù)一樣,所以利益是一致的。讓擔(dān)任同樣職務(wù)、利益一致的人們相互監(jiān)視,是不行的。讓利害不同的人們相互監(jiān)視,這是古代帝王建立互相保證制度的根據(jù)。所以,最好的政治,可以讓夫妻、朋友都不能互相包庇罪惡、掩蓋過錯,卻又不傷害彼此間的親情關(guān)系。因此,民眾之間也就沒什么事情可以相互隱瞞了。
【評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才是真正的法治。有名義上的法治還不夠,關(guān)鍵是民眾能夠遵守,包括君主和臣下;否則,法制就如同水中月、鏡中花,執(zhí)法者的監(jiān)守自盜、執(zhí)法犯法會導(dǎo)致國家的法律變成一紙空文。但是法家卻將屬于執(zhí)法者的任務(wù)分攤給了普通民眾,慫恿人人相互告發(fā)、檢舉,破壞了人與人之間良好的友好信任關(guān)系。一個問題還沒有解決,卻又因此惹出一個更棘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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