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亂之道,在于刑賞》原文與賞析
賞一功而千萬人悅,刑一罪而千萬人慎;賞無私功,刑無私罪,是謂軍國之法、生殺之柄……刑賞之術,無私常公于世以為道。其道也,非自立于堯舜之時,非自逃于桀紂之朝。用得之而天下治,用失之而天下亂。治亂之道,在于刑賞,不在于人君。(《刑賞篇第十八》)
【譯文】執行過程中,要做到獎賞一個有功之人,能使千萬人歡喜;懲罰一個犯罪分子,能使千萬人謹慎。獎賞不憑私人感情而獲得功勞,刑罰不因私人恩怨而遭受罪名。這就是所說的治國用兵的法則,決定人們生殺的權柄……實行刑賞制度,應當公而無私,并經常公之于眾,以此作為統軍治國之道。此道既不是自己確立于堯舜之時,也不是自行離失于夏桀商紂之朝。刑賞制度運用得當,天下就會得到治理;運用失誤,天下就會變得混亂。國家治與亂的規律,在于能否用好刑賞制度,而不在于君主自身。
【評說】嚴明刑賞,兵家與法家思想在此實現了交融。儒家治國也重法律,但與兵、法兩家思想有所區別。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于是否有律法典籍,而在于它們的“依法治國”理念是更注重于“禮法”還是更注重于“刑賞”。通俗地說,儒家是法外有情,而法家則法不容情。實際上,中國人既“情理”并稱,又“法理”并重,“情”、“法”并非水火不容,而是因“理”而共存。所以,對“情、理、法”三者取長補短,兼收并蓄,才更為科學可行,更具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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